【背景概念】
【考点1】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签发票据的人——会先把钱先存在“付款人”这边or委托给“付款人”【是一个“工具人”】——收款人找“付款人”要钱。
【小理解】银行信用高,商业汇票的信用程度低,所以需要多加一层保障——承兑。
2、非基本当事人——根据票据行为产生的
种类 | 理解 |
承兑人 | ①只可能存在于商业汇票 ②承——承诺、同意;兑——兑现、付款 |
(被)背书人 | ①背书人就是转让票据的人,被背书人就是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②为什么叫背书?因为需要在票据的背面写上收款人、持有人等等 |
保证人 | 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担当 |
【考点2】票据的文义性和无因性【是票据的特征之二,余下的特征见精讲班】
1、文【表面的】义【意思】证券:票据上面写什么,票据权利就执行什么。【哪怕有错】
2、无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证券:你不用告诉我你是怎么取得这张票据的,我就看票据上记载的东西。
【考点3】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票据权利两个字:要钱
【考点4】票据权利的取得
【考点5】票据权利时效——要在时间段内行使票据权利
【MR.H有话说】
①因为商业汇票是需要承兑的,是需要有“承诺兑现”那一天的——即“到期日”,所以商业汇票以到期日作为起算点;其余无须承兑的以出票日作为起算点。
②预习阶段掌握起算点即可,等到新课上线再通过MR.H的口诀掌握时效。
【考点6】票据责任——两个字:还钱
【理解篇】为什么出票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提示承兑期是到期日前呢?
因为出票日的确定的【起点确定】,到未来某一天(定日)or经过一段确定的时间(定期)【长度是确定的】,就可以确定到期的日子——即到期日。
但是“见票日”不知道是哪一天,即起点不确定,所以没有办法确定终点。所以以出票日作为起点。
【注意】提示承兑类似于结婚环节中的定亲,提示付款类似于发请柬,两者不同。
【MR.H解释】为什么商业汇票需要承兑?
1、因为票据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可能会经过很多手,在背书的过程中票据被篡改的风险很大。基于此,需要增加承兑这一环节。
2、为行使追索权做铺垫。
3、本票和支票都是银行信用,所以无需承兑。
【具体内容】
1、即便没有提示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的付款责任不解除——即还是要付款
2、本票持票人没有提示付款,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以外的:丧失)
3、支票持票人超时提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承担付款责任
4、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到期日前付款的,后果自负】
【考点7】背书
1、背书的连续【即前后手衔接,1给2,、2给3......】【证明票据权利】——针对转让背书
2、第一背书人=收款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持票人
3、不得进行的背书:
【考点8】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1、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2、受理承兑: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后,在3天内【日期要记下来】表明承兑或拒绝承兑。
【考点9】保证【连带责任】——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1、下列不得成为票据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经组织贷款除外)
②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③社会团体
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书面授权除外)和职能部门【注意是分支部门有例外】
2、【小总结】对于未记载相关票据行为日期的推定:
①未记载背书日期——票据到期日前
②记载承兑日期——收到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
③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
【考点10】票据追索
1、到期后追索:到期被拒绝付款——向①背书人、②出票人、③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追索
2、什么样的情况适用于到期前追索呢?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②、③的原理是一样的,只不过②指的是自然人,③指的是法人。
3、追索方式——总体原则就是自由,随你怎么追。
4、追索的金额=金额(包括利息)+费用(通知书)
5、行使追索权,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or拒绝付款的证据。持票人不能出示的,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受到限制。但是,承兑人or付款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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