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大家提起经济法,都觉得背背就行。殊不知,死记硬背是“没有办法的学习办法”。在MR.H的讲解下,经济法也有了理解的门道。
【分享1】票据行为
【注意——考点来袭】
【分享2】票据权利及权利的取得原因
【分享3】票据权利时效——同样也是重要考点
(1)提示承兑期限
类型 | 提示承兑时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
【解读】
①前两种是在出票时,就能确定到期日的,所以是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当天是不能确定到期日的(因为出票人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发生“见票”),所以不能以“到期日前”作为提示承兑时点。
③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追索权。如下图:
【当场练】
(2020年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
A、自出票日起十日内
B、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
C、出票日起六个月内
D、出票日起两个月内
(2)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 | 远期商业汇票【上表的三种】 | 到期日起10日 |
即期商业汇票 | 出票日起1个月 | |
银行汇票 | ||
银行本票 | 出票日起2个月 | |
支票 | 出票日起10日 |
【解释】
①为什么此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又有到期日了呢?
答: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是在“出票时”到期日不能确定,此时都已经承兑了【早就“见过票”了】,根据见票后+定期——能推出“到期日”了,所以是“到期日起10日”。
②剩下的即期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都是见票即付的,没有到期日,所以只能按照“出票日”来确定。
③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即丧失对“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如下图:
(3)票据时效
【分享4】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形式”上没有问题,“实质”上不享有票据权利。举例如下:
【当场练】
(单选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1)选项A:由于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2)选项B: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选项CD: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的变造: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②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
【注意】变造金额≠更改金额。更改金额是“明目张胆”,变造是高科技,一般难以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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