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基于出票行为】
【注意】
①“无因性”——前提是“间接前后手”,不可抗辩。
比如A→B→C,C拿着票,是票据的权利人,可以去找A要钱,A要承担票据责任,不能抗辩。A和C【只要C的票据符合法定形式】之间没有直接的交易关系/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一种无因性。
②“有因性”——前提是“直接前后手”,可抗辩。
比如A→B,B找A要钱的时候,A可以说:你卖给我的这批货有质量问题,我不给你钱——可抗辩。
【具体来说】
【总结】
(1)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收款人。【出票人和付款人合二为一】
(2)商业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则是三者皆有:
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付款人是“承兑银行”
②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是“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付款人是“银行外的承兑人”
③支票:出票人是“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3)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收款人。【出票人和付款人合二为一】
二、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 | 构成的非基本当事人 | 具体分析 |
承兑 | 承兑人 | ①“承”——承诺/同意;“兑”——兑现/付款。即“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 ②承兑人就是主债务人——即付款。 【前提】只存在于商业汇票(因为商业信誉不足,通过承兑这一行为,加强可信度) |
背书 | 背书人、被背书人 | ①“背书”就是在票据背面写字——“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 ②再将票据交付。 ③做到首尾相接。 |
保证 | 保证人 | ①保证人:要是“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②被保证人不付款→保证人用自己的钱付款→保证人继而获得持票人的权利,再找债务人追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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