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付款请求权时效
【MR.H提示】无需承兑的票据起算点皆从“出票日”起算。所以只剩时效长度需要计算。可以利用MR.H课上的口诀进行记忆。也可以这样记——六(六个月)只(支票)两年的绘(汇票)本(本票)。
二、追索权时效
三、提示承兑期限
【问题】
①提示承兑针对哪种票据?
答:只针对商业汇票
②为什么要提示承兑?
答:
A、商业汇票通常会流通很多手——在这个过程中,被伪造、被篡改的可能性很大——所以设置“承兑”的环节来把控风险——看看票据前后手是否连续,签章是不是齐全。
B、要想行使追索权,必须去提示承兑。没有拒绝承兑,就没有追索权的行使。
【解读】
①前两种是在出票时,就能确定到期日的,所以是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当天是不能确定到期日的(因为出票人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发生“见票”),所以不能以“到期日前”作为提示承兑时点。
③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追索权。如下图:
四、提示付款期限
【解释】
①为什么此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又有到期日了呢?
答: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是在“出票时”到期日不能确定,此时都已经承兑了【早就“见过票”了】,根据见票后+定期——能推出“到期日”了,所以是“到期日起10日”。
②剩下的即期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都是见票即付的,没有到期日,所以只能按照“出票日”来确定。
③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即丧失对“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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