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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复习提纲: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作者:233网校-陈过儿 2021-03-18 08:06:22
导读: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属于非常重要的章节,每年几乎都会考查不定项选择题。在时间紧、任务重的复习关头,掌握MR.H强调的【强】、【中】度考点是关键。

1、区分伪造和变造:伪造(假冒)——签章;变造(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不得更改的事项有:收款人名称、出票金额、出票日期。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上述之外的其他事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要求(MR.H总结):

【真题再现】

(2011年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  )。

A、贰零壹壹年零叁月壹拾伍日

B、贰零壹壹年叁月壹拾伍日

C、贰零壹壹年零叁月拾伍日

D、贰零壹壹年叁月拾伍日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出票日期的书写要求。

4、需央行核准的账户:①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②QFII专用存款账户。向央行备案的账户:①基本存款账户;②临时存款账户;③一般存款账户;④其他专用存款账户;⑤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5、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①存款人名称(5个工作日内申请)

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or主要负责人、住址(5个工作日内通知)

6、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企业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还应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交付企业。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其中:(1)、(2)情形存款人超过5个工作日未申请撤销,银行有权停止其账户对外支付;(3)、(4)情形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可以重新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8、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

【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①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②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③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办理转账、提取现金;

④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9、三类账户的功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功能)(下表总结来自MR.H)

【真题再现】

(2017年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银行可以通过Ⅰ类银行账户为存款人提供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服务

B、银行可以通过Ⅱ类银行账户为存款人提供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服务

C、银行可以通过Ⅱ类银行账户为存款人提供单笔无限额的存取现金服务

D、银行可以通过Ⅲ类银行账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三类银行账户的功能。C项错在“无限额”。

10、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指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担负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11、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接受出票人签发;接受背书转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真题再现】

(2013年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出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票据权利的取得规则。胡某和陈某均不享有票据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所以黄某基于陈某的赠与所获的票据权利不优先于其前手陈某,故黄某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12、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13、票据权利时效

14、提示付款期限

15、下列不得成为票据保证人: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经组织贷款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书面授权除外)和职能部门。

16、对于未记载相关票据行为日期的推定

①未记载背书日期——票据到期日前

②未记载承兑日期——收到之日起 3 日内最后一日

③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

【真题再现】

(2011年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保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

B、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C、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票据保证。根据规定,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

17、被追索人的确定: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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