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非全部列举,仅选取超高频考点)
(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下表来自MR.H精讲班总结)
项目 | 扣除标准 | 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 不得结转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 不得结转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 | 准予结转 |
(2)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再以营业收入为基础,而是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意】
①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②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以股权投资为业务的企业例外】。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简称“广宣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
①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②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对化妆品制造or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新增考点】
①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战演练】
(2013年多选题)甲企业2012年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工资薪金支出为1500万元,已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公益性捐赠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比例分别不超过12%、14%和8%,下列支出中,允许在计算201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的有( )。
A、公益性捐赠支出200万元
B、职工福利支出160万元
C、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
D、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厂房租金支出50万元
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类型 | 年限 |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10年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4年 |
电子设备 | 3年 |
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
【补充提示】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例如奶牛、种牛、种猪)、役畜(供人们使役进行耕种和其他劳役牲的牲畜,如牛、马)。
5、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10年
6、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7、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8、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9、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①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②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0、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①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②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易错点提示】针对的是所得≠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税费。
11、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适用条件:该政策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三三五)
1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加计扣除:
①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4、创投企业税收优惠:【70%,2年】
15、加速折旧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① 缩短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② 加速折旧: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6、【新增考点】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7、应纳税额抵免(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等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停+补)
18、【新增考点】
①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③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企业应当自月份or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别
两类纳税人 | 两个判定标准 | 纳税义务 | |
住所 |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 ||
居民纳税人 (二选一) | √ | × | 境内外 |
× | √ | ||
非居民纳税人 | × | × | 境内 |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③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22、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每个每月1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不超过4年);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税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大病医疗: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8万的限额内。
(4)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不超过20年)+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住房租金
所处城市 | 扣除限额(每月)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 | 1500元 |
超过100万的城市 | 1100元 |
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 800元 |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6)赡养老人(60岁)——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均摊、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但是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
23、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法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4、财产租赁所得的税额计算
每次收入额 | 所得额的确定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4000元 |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10%) |
>4000元 |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0%) |
25、股票相关个税问题
项目 | 适用税目 | 情形 | 处理 |
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 股息、红利所得 | 持有期限≤1个月 | 全额计入 |
1个月<持有期限≤1年 | 暂减按50%计入 | ||
持有期限>1年 | 暂免征收 | ||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 财产转让所得 | 非限售股 | 暂免征收 |
限售股 | 应纳税额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
26、①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800元的,应全额征收个税;≤800元的,暂免征收个税。②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税;≤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税。
27、个税中捐赠的税务处理
扣除方法 | 适用情形 |
限额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30%) | 途径: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
全额扣除 |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①红十字事业、②教育事业、③农村义务教育、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⑤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事业的捐赠 |
28、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9、【新增考点】
①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0、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需要办理汇算清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1、房产税税率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应纳税额计算 |
从价计征 | 房产余值 | 1.2% | 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 | 房产租金 | 12%或 4% | 租金收入×12%或4% |
2、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特殊情况
具体情形 | 计税依据的规定 | ||
1、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 (1)与房屋不可分割、不可随意移动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 计入房产原值 | |
(2)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 | 相应增加房屋原值 | ||
(3)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 | 加新减旧 | ||
2、投资联营的房产 | (1)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 | 依房产余值 | |
(2)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 | 依房产租金 | ||
3、融资租赁房屋 | 依房产余值 | ||
4、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 (1)自营的 | 依房产余值 | |
(2)出租的 | 依房产租金 |
3、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价格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4、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5、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6、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7、车船税的计算小点:
①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②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8、权利、许可证照(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定额税率征收印花税——5元一本。
9、①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 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 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10、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车辆: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11、烟叶税的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烟叶收购价款×(1+10%)×税率(20%)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账簿的设置管理
(1)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①一般: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
②规模小又无建账能力:
A、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B、实行A项有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or使用税控装置。
(2)扣缴义务人: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纳税申报
(1)自行申报(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申报日期。
(4)其他方式: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金额: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
时间:自税款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
4、欠税行为,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欠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有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8、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 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订立的主体
资格 | 劳动者 | 1、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注意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存在特例) 2、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
用人单位 | 分支机构: ①取得执照或登记证书:自己签 ②未取得或登记证书:受委托 | |
义务 | 劳动者 | 如实说明 |
用人单位 | ①如实告知 ②扣证的:退还+处罚 ③收钱的:退还+罚款(每人500—2000处罚) |
2、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用工之日
3、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此表节选自MR.H精讲班)
书面形式 | 口头形式 |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对象:非全日制用工(指每日≤4h,每周≤24h) | ||
用工时间 | 处理结果(用人单位) | ||
X≤1个月 | 劳动者不签:终止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应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允许兼职;不得约定试用期 | |
1个月<X<1年 | 用人单位不签的,双倍工资+补订合同 | 合同终止:任一方,随时;用人单位不需支付补偿 | |
劳动者不签的,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 |||
X≥1年 | 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 | 报酬支付:数额:≥当地最低小时工资。 时间:最长不可超过15日 |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①标准工时制: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注意】以下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休息、休假
带薪年休假 | |
累计工作(年) | 休假天数 |
1≤X<10 | 5 |
10≤X<20 | 10 |
X≥20 | 15 |
【注意】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况: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1≤X<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10≤X<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X≥20的,累计工作4个月以上的。
5、加班工资: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150%;在休息日工作,不能补休,200%;在法定休假日工作,300%。
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6、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试用期期限
合同期限 | 试用期 |
3个月≤X<1年 | Y≤1个月 |
1年≤X<3年 | Y≤2个月 |
X≥3年or无固定期限合同 | Y≤6个月 |
【注意】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2年。
9、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
10、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只不过,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11、发生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2、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旧人。
13、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月工资
【注意】当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月工资高于平均工资3倍时,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实战演练】
(2013年单选题)甲公司因企业重整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已知李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限为 5 年,合同解除前 12 个月李某的平均工资为 10000 元,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 元。劳动合同解除时,甲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 )元。
A、3000×3×5=45000
B、3000×5=15000
C、10000×5=50000
D、10000
14、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注意】当地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工资≤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
16、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①一般:男60,女50(女干部55) ②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男55;女45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50;女45 |
累计缴费满15年 | 满15年:按月领取 |
17、医疗保险的缴纳:个人账户资金=工资×6%×30%+工资×2%
18、医疗期间和累计病休时间
工作年限(年) | 医疗期间(月) | 病休期间(月)(了解) | |
实际工作10年以下,在本单位 | <5 | 3 | 6 |
≥5 | 6 | 12 | |
实际工作10年以上,在本单位 | <5 | 6 | 12 |
5≤x<10 | 9 | 15 | |
10≤x<15 | 12 | 18 | |
15≤x<20 | 18 | 24 | |
≥20 | 24 | 30 |
19、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0、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缴费时间(年) | 保险金领取期限(月) |
1≤X<5 | 12 |
5≤X<10 | 18 |
X≥10 | 24 |
【注意】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1、【2021年新增】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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