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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高分值章节:小税种章节常考点

作者:233网校-陈过儿 2021-10-30 10:04:41
导读:本章每年考查分值为10分左右,主要掌握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考情分析

【考试地位】10分左右

【重要星级】★★

【内容概述】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入门知识点

模块一: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一)房产税

1、纳税人

一般情形

1、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包括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集体单位和个人

其他情形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代管人or使用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使用人

2、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1、城市

房屋

【注意】

1、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商品房:

(1)出售前:不征

(2)出售前已使用、出租、出借:征税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

(比如说: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泳池)

2、县城

3、建制镇

4、工矿区

【注意】不包括农村

3、房产税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or 4%

租金收入×12% or 4%

【注意】暂减按4%税率征收的两种情形:

(1)个人出租的居民住房,不区分用途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4、从价计征的特殊情况

具体情形

计税依据的规定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与房屋不可分割、不可随意移动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计入房产原值

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

相应增加房屋原值

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

加新减旧

投资联营的房产

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

依房产余值

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

依房产租金

融资租赁房屋

依房产余值

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自营的

依房产余值

出租的

依房产租金

(二)契税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关键点是“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3、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情形

计税依据

税率

应纳税额

买卖

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3%——5%

计税依据×税率

赠与

核定价格

互换

差额

划拨

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

(三)土地增值税

1、一般规定

征收的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注意】出让——不征税

2、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变动

3、有偿转让房地产

不予征税的情形

(1)以继承无偿转让房地产

(2)两种房地产赠与行为:

①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赠与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2、特殊规定

企业改制重组

(1)企业发生整体改制的(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

(2)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

【注意】上述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企业将部分房地产转为自用or出租,若产权未变:×

房地产交换

(1)单位之间:√

(2)个人间交换自有居住用房的:免征

合作建房

(1)自用:暂免

(2)转让:√

房地产出租:×

房地产抵押

(1)抵押期间:×

(2)抵押期满后:

①清偿本息:×

②以房地产抵债:√

房地产代建行为:×

房地产重新评估:×

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3、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计算时的扣除项目及金额的确定是难点也是一个小重点。如果是同时备考注会的考生,该部分在初级阶段一定要打好基础,因为土地增值税是注会税法的主观题考点。点击立即学习>>

土地增值税精讲班截图.png

模块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

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or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总结】谁受益 谁纳税

税率

实行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且每个幅度税额差距为20倍

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 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 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 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有第5非“次月”)

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新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

购存量房

自办理权属变更、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缴纳

以出让或转让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次月起缴纳

新征用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

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

大家在学习过程中,遇到哪些《经济法基础》的重点难以理解的,可以在下方留言,老师都会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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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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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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