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一:房产税/
【基础知识】
【从价计征的特殊情况】
情况 | 处理 | |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 (1)与房屋不可分割、不可随意移动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 计入房产原值 |
(2)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 | 相应增加房屋原值 | |
(3)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 | 加新减旧 | |
投资联营的房产 | (1)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 | 依房产余值 |
(2)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 | 依房产租金 | |
3、融资租赁房屋 | 依房产余值 | |
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 (1)自营的 | 依房产余值 |
(2)出租的 | 依房产租金 |
/税种二:契税/
/税种三: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即买房)
二、征税范围
一般原则:权属变,需有偿
特殊规定:
【注意】不征税的情形有:
①以继承无偿转让房地产
②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赠与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三、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金额
(一)卖新房
取得土地使用权 | 所支付的金额:地价款+有关费用、税金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学习提示】熟悉教材P235的例子 |
房地产开发费用 | ①能够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
②不能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 |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①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②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
其他扣除项目 | 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即加计扣除费用=(买地钱+开发成本)×20% |
(二)卖旧房
(1)按评估价格扣除,扣除项目包括
①评估价格(简单了解:评估价格=重置成本×成新度折扣率)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③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④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按购房发票金额扣除的
①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四、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算增值额: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3)确定适用税率:用增值率,去土地增值税税率表中找适用税率。
(4)算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税种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家在学习过程中,遇到哪些《经济法基础》的重点难以理解的,可以在下方留言,老师都会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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