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考点2】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之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因任职或者受雇、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提示】
①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注意】不与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常考)【只有误餐补助,而不是指全部餐补】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二)劳务报酬所得: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和工资薪金的区别)
比如:
①工资、薪金所得:演员从其所属单位领取工资、教师从学校领取工资;
②劳务报酬:演员“走穴”演出;教师自行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等收入。
【考点3】专项附加扣除
【考点4】财产租赁所得
1、征税范围
①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②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
③房地产企业出售商店,以租抵价,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
2、财产租赁所得 的税率:比例税率20%
【注意】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税率征收个税。
3、财产租赁所得的所得额
按“次”所得征税: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次
每次收入额 PK 4000 | 所得额的确定 |
每次收入额≤4000元 |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
每次收入额>4000元 |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
4、财产租赁所得的税额计算
每次收入额 | 所得额的确定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4000元 |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 =[每次收入额-800元]×20%(10%) |
>4000元 |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 =[每次收入额×(1-20%)]×20%(10%) |
【考点5】个税中捐赠的税务处理
扣除方法 | 适用情形 |
限额扣除 | (1)途径: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2)限额:应纳税所得额的30% |
全额扣除 |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①红十字事业、②教育事业、③农村义务教育、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⑤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事业的捐赠 |
【考点6】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出租营运
(1)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量化资产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①取得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获得股息红利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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