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房产税
一、房产税纳税人
一般原则 |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 |
补充规定 | ①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经营管理单位 | |
②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集体单位和个人 | ||
③产权出典的:承典人 | ||
④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 代管人or使用人 | |
⑤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 ||
⑥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使用人 |
二、征税范围
(一)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
【易错点】
①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注意】不包括农村。
三、房产税税率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应纳税额计算 |
从价计征 | 房产余值 | 1.2% | 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 | 房产租金 | 12%或 4% | 租金收入×12%或4% |
四、计税依据——特殊情况:
(一)从价计征
具体情形 | 计税依据的规定 | ||
1、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 (1)与房屋不可分割、不可随意移动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 计入房产原值 | |
(2)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 | 相应增加房屋原值 | ||
(3)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 | 加新减旧 | ||
2、投资联营的房产 | (1)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 | 依房产余值 | |
(2)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 | 依房产租金 | ||
3、融资租赁房屋 | 依房产余值 | ||
4、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 (1)自营的 | 依房产余值 | |
(2)出租的 | 依房产租金 |
PS:税收优惠详见精讲班,按照老师的要求掌握即可。
【考点2】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
③房屋买卖
④房屋赠与
⑤房屋互换
⑥以其他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征税规定
【考点3】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原则【MR.H总结】:权属变,需有偿
特殊规定:
情形 | 处理 | |
房地产企业将部分房地产转为自用or出租,若产权未变 | × | |
房地产交换 | 单位之间 | √ |
个人间交换自有居住用房的 | 免征 | |
合作建房 | 自用 | 暂免 |
转让 | √ | |
房地产出租 | × | |
房地产抵押 | 抵押期间 | × |
抵押期满后,清偿本息 | × | |
抵押期满后,以房地产抵债 | √ | |
房地产代建行为 | × | |
房地产重新评估 | × | |
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 √ |
【注意】不征税的情形有:
①以继承无偿转让房地产
②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赠与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考点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和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or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总结】谁受益 谁纳税
(二)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考点5】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1)乘用车、商用客车、摩托车:辆
(2)商用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量吨位数(整备质量每吨)
(3)机动船舶、非机动船舶、拖船:净吨位数(净吨位每吨)
(4)游艇:艇身长度每米
【注意】
①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②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③拖船: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净吨位0.67吨
【考点6】资源税
【考点7】印花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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