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不办理税务登记:①国家机关;②个人;③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
【考点2】账簿的设置管理
(1)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①一般: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
②规模小又无建账能力:
A、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B、实行A项有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or使用税控装置。
(2)扣缴义务人: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保存和管理】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考点3】发票的检查
(1)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①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②调出发票查验;
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④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调出发票查验:
①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②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考点4】税款征收的方式
征收方式 | 对应情形 |
查账征收 | 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
查定征收 |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
查验征收 | 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
定期定额征收 | 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
扣缴征收 | 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 |
委托征收 | —— |
【考点5】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
具体征收措施 | 具体内容 |
责令缴纳
| (1)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注意】滞纳金的计算 ①金额: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 ②时间:自税款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3)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4)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④其他情形。 【注意】罚款不在担保范围之列。 |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1)适用情形及措施: 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不适用保全的财产: ①生活必需的住房、用品; ②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3)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①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②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强制执行的措施: ①强制扣款 ②拍卖变卖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指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欠税清缴 【2022年新增内容】【具体内容按照精讲班要求掌握】 | 1、离境清缴 2、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3、欠税报告 4、欠税公告 |
税收优先权 |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阻止出境 |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2022年新增】纳税担保的方式
1、纳税保证
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纳税抵押
3、纳税质押
【考点6】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
①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③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④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⑤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考点7】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复议前置 | (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选择复议 |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5)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①颁发税务登记证;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行政赔偿;④行政奖励;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6)资格认定行为。 (7)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0)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考点8】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一般规定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各级税务局 | 其上一级税务局 |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 其所属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二)特殊规定
对象 | 复议机关 |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 |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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