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形式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
用工时间 | 处理结果(用人单位) |
X≤1个月 | 劳动者不签:终止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应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1个月<X<1年 | 用人单位不签的,双倍工资+补订合同 |
劳动者不签的,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 |
X≥1年 | 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 |
【考点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①标准工时制: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注意】以下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休息、休假
带薪年休假 | |
累计工作(年) | 休假天数 |
1≤X<10 | 5 |
10≤X<20 | 10 |
X≥20 | 15 |
【注意】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况: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1≤X<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10≤X<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X≥20的,累计工作4个月以上的。
【考点3】劳动报酬
(1)节假日工资支付: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2)加班工资: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150%;在休息日工作,不能补休,200%;在法定休假日工作,300%。
(3)最低工资制度:
①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②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考点4】试用期期限
合同期限 | 试用期 |
3个月≤X<1年 | Y≤1个月 |
1年≤X<3年 | Y≤2个月 |
X≥3年or无固定期限合同 | Y≤6个月 |
【注意】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考点5】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规定和解释
①商业秘密:包括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
②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限制劳动者一定时期的择业权。
(2)竞业禁止的人员:并非所有劳动者,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禁止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在竞业禁止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由双方约定。
(4)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2年。
(5)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
(6)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只不过,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考点6】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提出解除,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此表MR.H有口诀总结,口诀总结可在资料下载区进行下载)
(二)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和终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孕妇)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赔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月工资
【注意】当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月工资高于平均工资3倍时,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考点7】劳务派遣
1、适用范围
(1)是劳动合同的补充,针对临时性(≤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2)用人单位:①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②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用工单位:①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②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派遣用工的人数)的10%。
2、用人和用工单位的主要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①载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
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④应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用工单位
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③支付加班费、 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⑤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劳动者权利
①知悉相关劳务派遣协议的权利;
②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③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考点8】基本养老保险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注意】当地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工资≤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
2、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①一般:男60,女50(女干部55) ②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男55;女45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50;女45 |
累计缴费满15年 | 满15年:按月领取 |
3、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而且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继承。
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病残津贴。
【考点9】基本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的缴纳:个人账户资金=工资×6%×30%+工资×2%
2、医疗期
工作年限(年) | 医疗期间(月) | |
实际工作10年以下,在本单位 | <5 | 3 |
≥5 | 6 | |
实际工作10年以上,在本单位 | <5 | 6 |
5≤x<10 | 9 | |
10≤x<15 | 12 | |
15≤x<20 | 18 | |
≥20 | 24 |
【考点10】工伤认定
具体情形 | |
应当认定工伤的 |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视同工伤的 |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or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不认定为工伤的 |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
【考点11】失业保险
1、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缴费时间(年) | 保险金领取期限(月) |
1≤X<5 | 12 |
5≤X<10 | 18 |
X≥10 | 24 |
【注意】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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