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方法一: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易错点】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方法二:公示催告
概念 | ①失票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 ②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 ③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 |
具体流程 | 第一步:申请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第二步:法院受理 ①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②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 |
第三步:除权判决 ①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②在公示催告期间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
【补充】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方法三:普通诉讼
概念: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注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都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历年真题】
1、(2016年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补救形式有( )。
A、民事仲裁
B、挂失止付
C、公示催告
D、普通诉讼
2、(2015年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参考解析: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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