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类型 | 来源地的确定 | |
销售货物所得 |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
提供劳务所得 |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
转让财产所得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
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卖方) |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利息所得 |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
租金所得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考点2】收入确认时间(★★)
收入类型 | 确认时间 | |
销售货物收入 |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 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 |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 发出商品时确认 | |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 ①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 ②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发出商品时确认 | |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 |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 |
利息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相关款项的日期确认 | |
租金收入 |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
接受捐赠收入 |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
【考点3】特殊销售方式下收入金额的确定(★★★)
(1)售后回购
①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②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融资性):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买一赠一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4)商业折扣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现金折扣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销售折让、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考点4】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
①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财政拨款”
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③取得用于“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并指定专门用途
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不具有经营性质)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税(企业债券不免税)
(3)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股息、红利收入:
来源 | 是否免税? | |
来自非上市公司(居民企业) | 免税 | |
对来自上市公司(居民企业) | ①连续持股12个月以上的 | 免税 |
②连续持股不足12个月的 | 征税 |
(6)非营利组织:
①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税。
②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税。
【考点5】税前准予扣除项目(仅列举常考项,更多内容参见精讲班)(★★★)
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
扣除标准 |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党组织工作经费 |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保险费
具体类型 | 是否可以扣除 | |
社会保险 |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 √ |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 ①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 | √ |
②超过的部分 | × | |
商业保险 |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 √ |
企业依法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 ||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 × |
【注意】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利息费用(简略版,非规范描述)
①向金融企业:可以据实扣除。
②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防止企业放高利贷)
4、公益性捐赠
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解释】公益性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022年新增】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者选其低)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注意】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考点6】税前不得扣除项目(★★★)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合同违约金、银行罚息准予扣除)
⑤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⑥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考点7】资产税务处理——固定资产(★★★)
(1)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① 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抵扣
未投入使用固定资产 | 税法规定 |
房屋建筑物 | 不论是否投入使用,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就应该开始计提折旧 |
房屋、建筑物以外 | 投入使用才提折旧 |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出租方扣折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承租方扣折旧)
④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取得方式 | 计税基础 |
外购 | 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
自行建造 |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
盘盈 |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
改建 | 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注意】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不提折旧,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
融资租入 | ①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
②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
【考点8】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修改)
1、“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年应税所得额 | ≤300万元 |
从业人数 | ≤300人 |
资产总额 | ≤5000万元 |
2、税收优惠处理
年应纳税所得额 | 具体处理 |
≤1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的税率 |
100万元<X≤3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的税率 |
【考点9】加计扣除(2022年修改)
研究开发费用 | 一般企业 | ①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②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制造业企业 | ①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②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注意】下列行业“研究开发费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考点10】居民纳税人VS非居民纳税人(★★)
类型 | 判定标准 | 纳税义务 |
居民个人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住所标准) | 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限)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居住时间标准) | ||
非居民个人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 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 |
【考点11】工资、薪金所得(★★★)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托儿补助费
③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金额 | 是否交税? |
①人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 免征个税 |
②超过人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 |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
(3)离退休的人员
退休金 | 返聘工资 | |
普通人 | 免税 | 征税 |
高级专家 | 免税 | 免税 |
(4)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征税规定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5)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三险一金的征税规定
三险 | ①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一金 |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商业保险 |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7)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原单位扣过了)
(8)科研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打5折)
(9)出租汽车所得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属于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考点12】劳务报酬所得的特殊规定(★★★)
①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③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雇佣关系)
【注意】“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考点13】稿酬所得(★★★)
(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区分】与“书稿”有关:
关键词 | 应税项目 |
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 稿酬所得 |
①拍卖手稿原件或复印件 ②剧本使用费 | 特许权使用费 |
【考点14】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标准(总结表)
扣除项目 | 扣除范围 | 扣除标准 | 扣除办法 |
子女教育 | 幼儿园+学历教育 | 1000元/月/一个子女 | 父母一方扣1000元或各扣500元 |
继续教育 | 学历(学位) | 400元/月,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 | 本科及以下,可选择父母扣除或本人扣除 |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取证当年扣3600元 | 本人扣除 | |
大病医疗 | 全年个人负担超15000元的部分 | 按8万元/年限额扣除 | 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一方扣除 |
房贷利息 | 本人或配偶首套房贷利息(商贷或公积金),只享受一次 | 偿贷年度按1000元/月,240个月为限 | 由一方扣1000元或双方各扣500元 |
【具体标准】
扣除项目 | 扣除范围 | 扣除标准 | 扣除办法 |
住房租金 | 夫妻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 |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1500元/月 | 工作城市相同,由一方扣除,工作城市不同,各自分别扣除。但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1100月/月 | |||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800元/月 | |||
赡养老人 | 年满60岁以上父母及子女均去世的60岁以上(外)祖父母 | 独生子女:2000元/月;赡养二位及以上老人的,不加倍(顾小不顾老) | 非独生:可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每人分摊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 |
【考点15】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1)不得扣除的支出: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2)难以分清的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工资薪金支出
①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③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④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4)保险费支出
四险一金 |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商业保险 |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财产保险 |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
(5)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三项经费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注意】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税金
①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税前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13)捐赠支出
①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14)研发费用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没有“加计扣除”)
(15)亏损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16)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考点16】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1、征税范围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解释】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
(1)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征方法:按次征收(“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或10%)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或10%)
【解释】修缮费用扣除每月以800元为限,超过的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考点17】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1、征税范围
(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5)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职工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征税
情形 | 是否纳税 |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干股) | 不征税 |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实股) | 暂缓征税 |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股息、红利 |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 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
(9)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考点1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征税范围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意】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适用税目 | 具体处理规则 | |||
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1个月以内(含1个月) |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
超过1年 | 暂免征收 | |||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 财产转让所得 | 非限售股 | 暂不(免)征收 | |
限售股 | 正常征税 |
2、免税规定
①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②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计税公式 |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
【考点19】偶然所得(★★★)
1、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①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②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⑤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者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免税规定
①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②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不征税规定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送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税率: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
计税公式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
【考点20】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捐赠对象 | 税前扣除处理 | |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 |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 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 ||
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 ||
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 | ||
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 |
【注意】
①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②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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