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与“合同订立时间”无关)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考点2】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考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标准工时制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双休+8个点)
(2)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注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
①一般情况: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②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极端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事故抢修、抢险救灾)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年休假
(1)适用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年休假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不能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形: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假期
累计工龄(前含后不含) | 年休假假期 |
≥1年~<10年 | 5天 |
≥10年~<20年 | 10天 |
≥20年 | 15天 |
【考点4】劳动报酬(★★★)
1、工资的支付要求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加班工资
(1)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如:三八妇女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者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周六、周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3)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加班时间 | 是否可以补休作补偿 |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
工作日加班(周内) | 无论是否补休 | 小时工资的150% |
休息日工作(周末) | 不安排补休的 | 小时/日工资的200% |
法定休假日工作(如:春节) | 无论是否补休 | 小时/日工资的300% |
3、经济损失赔偿扣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或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2选1)
【注意】扣除标准:
(1)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2)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考点5】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情形 | 试用期期限 | |
(1)非全日制用工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
(3)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的 | ||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①≥3个月~<1年 | ≤1个月 |
②≥1年~<3年 | ≤2个月 | |
③≥3年 | ≤6个月 | |
(5)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注意】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考点6】服务期(★★★)
1、服务期待遇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期满,但是服务期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考点7】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双方自愿协商一致)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支付 |
(2)劳动者主动辞职 | 无需支付 |
2、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1)提前通知解除
适用情形 | 经济补偿金 | |
试用期 | 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无需支付 |
非试用期 |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注意】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2)随时通知解除(用人单位有错)——支付“经济补偿金”
(3)即时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1)提前通知解除
适用情形 | 经济补偿金 |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支付 |
【解释】由于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随时通知解除
适用情形 | 经济补偿金 |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吃里扒外)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无需支付 (劳动者有过错) |
(3)经济性裁员
适用情形 | 经济补偿金 |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如:人工智能替代人力) ④其他情形。 | 支付(劳动者无过错) |
【注意】企业符合上述法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注意】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长期合同员工)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长期合同员工)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上有老下有小)
【解释】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减少社会问题)
【考点8】劳务派遣(★★★)
1、适用范围
工作性质 | 具体内容 |
临时性 | 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
辅助性 | 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替代性 | 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
2、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解释】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意】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无工作期间也要发钱)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不能“两头吃”)
3、用工单位的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派遣用工的人数)的10%。(补充用工形式)
(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用工单位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考点9】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
1、劳动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形式 |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但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确认。(书面+口头) |
级别管辖 |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仲裁时效 | 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不受1 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 | ①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②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为方便员工参与诉讼) |
收费 |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
2、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
先行调解 |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
公开仲裁 |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 【解释】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
仲裁庭制 | 由3名仲裁员组成或1名仲裁员 |
回避制度 |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
劳动仲裁的期限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劳动仲裁的裁决
(1)裁决原则
情形 | 裁决作出 |
①能够形成多数仲裁员意见的 | 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
②不能形成多数仲裁员意见的 | 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
(2)一裁终局案件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钱+劳动合同条款)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注意】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注意】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不能起诉)
(3)终局裁决的撤销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违反法律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提示】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非终局裁决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劳动诉讼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1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自由职业者:作家)
(5)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6)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7)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3险均税前扣除)。
(8)按照现行政策,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解释】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底线:人均工资的60%;顶格:人均工资的3倍)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年龄条件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缴费条件 | 累计缴费满15年 |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
领取 | 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 |
病残津贴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 ①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②如果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
【考点1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注意】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解释】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完全由单位缴纳。
(3)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构成。
(4)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所缴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具体比例,一般为30%左右。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如:新冠治疗费用由国家政府负担)
(4)在境外就医的。(非“定点医院”)
【解释】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1)医疗期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龄 | 在本单位工龄 | 医疗期间 | 计算方法 |
<10年 | <5年 | 3个月 | 6个月 |
≥5年~<10年 | 6个月 | 12个月 | |
≥10年 | <5年 | 6个月 | 12个月 |
≥5年~<10年 | 9个月 | 15个月 | |
≥10年~<15年 | 12个月 | 18个月 | |
≥15年~<20年 | 18个月 | 24个月 | |
≥20年 | 24个月 | 30个月 |
(2)医疗期待遇
①病假工资 |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②劳动合同 |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例外情况) 【解释】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
③可以解除合同 | 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金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无过错) |
【考点12】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失业保险费缴纳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统称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
2、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解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到期了+被炒了+被压榨)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④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
≥1年~<5年 | ≤12个月 |
≥5年~<10年 | ≤18个月 |
≥10年 | ≤24个月 |
【解释】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注意】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4、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提示】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5、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考点13】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与工作有关)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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