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税务登记的内容(★★)(2022年新增)
1、设立(开业)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1)纳税人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按规定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注意】《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日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5、注销税务登记
(1)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原因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②纳税人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
④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2)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纳税人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④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考点2】账簿和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22年新增)
【注意】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考点3】发票管理(★★★)
1、发票的联次(2022年新增)
具体作用 | |
存根联 | 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
发票联 | 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
记账联 | 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
2、发票的领购(2022年新增)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3、代开发票(2022年新增)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注意】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4、发票的开具
(1)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农产品收购)
(2)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防止作假)
(3)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发票的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6、发票的保管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7、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注意】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8、网络发票(2022年新增)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2)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考点4】税款征收措施(★★★)
方法一:责令缴纳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注意】滞纳金的加收标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自税款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方法二: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担保方式
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
(3)担保的范围(全额担保)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方法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前提条件(2022年新增)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②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发生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以及在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③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④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保全措施
具体内容 | |
冻结账户 |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扣押、查封财产 |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3)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②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4)保全措施期限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5)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2022年新增)
①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②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方法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2022年新增)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2)强制执行措施
具体内容 | |
①强制扣款 |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②拍卖、变卖 |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3)强制执行范围
①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②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注意】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新增)
【解释】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2022年新增)
方法五:欠税清缴(2022年新增)
(1)离境清缴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②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欠税报告
①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③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④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欠税公告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方法六:税收优先权(2022年新增)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方法七:阻止出境
【考点5】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
1、税务检查措施
具体内容 | |
查账权 |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场地检查权 |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不包括生活场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
责成提供资料权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询问权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
交通邮政检查权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不包括自带物品) |
存款账户查询权 | (1)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2)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2、采取措施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注意】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考点6】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先复议后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可复议可诉讼
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5)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①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②行政赔偿;
③行政奖励;
④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6)资格认定行为。
(7)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行政行为。
(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0)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考点7】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行政行为 | 复议机关 |
对各级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
2、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行政行为 | 复议机关 |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向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 |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注意】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考点8】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
1、公布信息的案件范围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2、案件信息公布管理
(1)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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