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化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护肤护发品。2004年4月6日,该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结清3月份应缴纳税款。4月20日,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3月份纳税情况实施税务稽核时,发现以下情况:
(1)连同护肤护发品一同销售的特制包装盒收入(含增值税)9360元,未纳入增值税、消费税销售额中。生产特制包装盒发生的进项税额已在3月份销项税额中抵扣。
(2)外购一批用于生产护肤护发品的原料并验收入库,支付货款(含增值税)35100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为5100元。经核查,该批原料因管理不善已被盗窃,但其进项税额已从3月份销项税额中抵扣。
(3)将新开发的X牌洗发露40箱作为样品用于新产品发布会,会后全部赠送与会人员,该批样品未计入销售收入。生产该批样品发生的进项税额已在3月份销项税额中抵扣。X牌洗发露每箱市场销售价格(含增值税)315.9元。
已知:护肤护发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消费税税率为8%。
要求:
(1)计算该公司3月份应补缴增值税税额。
(2)计算该公司3月份应补缴消费税税额。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2004年)
[答案]
(1)该公司3月份应补缴增值税税额
=9360/(1+17%)×17%+5100+(40×315.9)/(1+17%)×17%=8296(元)
(2)该公司3月份应补缴消费税税额
=9360/(1+17%)×8%+(40×315.9)/(1+17%)×8%=15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