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综合题
1.(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有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械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原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所以,做为国有食品加工企业,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任命王某为会计主管人员有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王某不具备法定资格,既无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往从事的又是文秘工作。不能做会计主管人员。由王某的女担任出纳工作,也是违法的。依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其中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因此,王某做为会计主管人员,其女儿不能在本单位任出纳工作。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而该企业则是由人事科长进行监交,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企业销毁会计档案中有违法之处。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外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所以,并非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一律销毁。
(3)该企业向业务往来单位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有关原始凭证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该企业购买计算机的发票是金额有错误,不能更正而应重开。
2.(1)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万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2)振明公司拒绝万宁公司要求其为兴隆啤酒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示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万宁公司应先找兴隆啤酒厂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因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