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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9.3考题:劳动合同与社保-年休假

来源:233网校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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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考点: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年休假

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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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况: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1≤X<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10≤X<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X≥20的,累计工作4个月以上的。

方某工作已满15年, 2019年上半年在甲公司已休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5天;下半年调到乙公司工作,提出补休年休假的申请乙公司对方某补休年假申请符合法律现定的答复( )

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真题考点回顾

A.不可以补休年休假

B.可补休5天年休假

C.可补休10天年休假

D.可补休15天年休假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职工新进用入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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