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发布2023《经济法基础》5月14日上午考试真题考点汇总,欢迎大家扫码下方群二维码进真题交流群估分对答案,和全国考友一起交流探讨试题难度,也可扫码小程序二维码快速估分,及时知晓成绩!
考点1、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不含农村)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纳税人:
具体情况 | 纳税人 |
(1)一般情况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 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 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 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按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 |
考点内容*****
考点归属:第**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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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考点内容*****
1.免税+减半征收
(1)农林牧渔业
免征 |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
③中药材的种植 | |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 |
⑥林产品的采集 | |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 |
⑧远洋捕捞 | |
减半 征收 |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考点归属:第**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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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概述、纳税人及税率
考点内容*****
1.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费用。
2.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
【解释】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含外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含外籍个人)。
3.税率与征收比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 | 税率 |
市区 | 7% |
县城、镇 | 5% |
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 | 1% |
【注意】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举例】A市甲公司委托B县乙公司代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在高级化妆品完成甲公司收回时,由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同时由乙公司按B县(5%)的税率代收代缴城建税。
【解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2)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比率 | |
教育费附加 | 3% |
地方教育附加 | 2% |
考点归属:第**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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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简称“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2.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3.税率
(1)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分为30日、90日和1年三种不同的税率。
(2)吨税的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注意】适用优惠税率的情形有:
①我国国籍的应税船舶;
②船籍国(地区)与我国签订含有互相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
(3)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4.税收优惠(免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临时停靠)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警用船舶;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考点内容*****
考点归属:第**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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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5、.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1)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快退休了)
(3)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2023年新增)
(4)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2023年新增)
(5)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
≥1年~<5年 | ≤12个月 |
≥5年~<10年 | ≤18个月 |
≥10年 | ≤24个月 |
考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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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0、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考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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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1、信用卡透支计息方式
①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
②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③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
考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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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类型 | 来源地的确定 | |
销售货物所得 |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
提供劳务所得 |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
转让财产所得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
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卖方) |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利息所得 |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
租金所得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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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3、消费税“销售数量”确定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 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 | 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 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
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 | 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
考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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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4、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③自来水、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④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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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5、签发支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未记载票据无效)
纸质商业汇票 | 本票 | 支票 | |
表明“××票”字样 | √ | √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 | √ | √ |
确定的金额 | √ | √ | √(可补记) |
出票日期 | √ | √ | √ |
付款人名称 | √ | × | √ |
收款人名称 | √ | √ | ×(可补记) |
出票人签章 | √ | √ | √ |
【解释】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解释】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注意】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并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1)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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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6、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1)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
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举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③新法优于旧法。
【举例】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典》之前适用的是《民法总则》,《民法典》是新法,《民法总则》是旧法,二者对同一内容规定不一致的,原则上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举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应优先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特殊方式
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④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⑤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⑥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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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7、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10%)
【注意】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确定:
取得方式 | 计税价格 |
购买自用 | 以电子发票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税价 |
进口自用 | 公式: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自产自用 | ①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②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受赠、获奖、其他自用 | 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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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8、账务核对与财产清查(★)
1.账务核对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1)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
①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
②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
③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
④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2)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3)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
①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
②总账与明细账核对;
③总账与日记账核对;
④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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