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发布2023《经济法基础》5月13日下午考试真题考点汇总,欢迎大家扫码下方群二维码进真题交流群估分对答案,和全国考友一起交流探讨试题难度,也可扫码小程序二维码快速估分,及时知晓成绩!
考点1、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标准(2023年调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
(1)大病医疗、
(2)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
(3)赡养老人、
(4)继续教育、
(5)子女教育、
(6)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口决】大房养3继子
【注意】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解释】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解释】具体扣除标准:
扣除项目 | 扣除范围 | 扣除标准 | 扣除办法 |
子女教育 | 幼儿园+学历教育 | 1000元/月/一个子女 | 父母一方扣1000元或各扣500元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 3岁以下子女 | 1000元/月/一个子女 | 父母一方扣1000元或各扣500元 |
继续教育 | 学历(学位) | 400元/月,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 | 本科及以下,可选择父母扣除或本人扣除 |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取证当年扣3600元 | 本人扣除 | |
大病医疗 | 全年个人负担超15000元的部分 | 按8万元/年限额扣除 | 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一方扣除 |
房贷利息 | 本人或配偶首套房贷利息,只享受一次 | 偿贷年度按1000元/月,240个月为限 | 由一方扣1000元或双方各扣500元 |
【解释】具体扣除标准
扣除项目 | 扣除范围 | 扣除标准 | 扣除办法 |
住房租金 | 夫妻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 |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1500元/月 | 工作城市相同,由一方扣除,工作城市不同,各自分别扣除。但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1100月/月 | |||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800元/月 | |||
赡养老人 | 年满60岁以上父母及子女均去世的60岁以上(外)祖父母 | 独生子女:2000元/月;赡养二位及以上老人的,不加倍(顾小不顾老) | 非独生:可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每人分摊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 |
考点内容*****
考点归属:第**章**节
考点2、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服务期待遇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期满,但是服务期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考点内容*****
考点归属:第**章**节
考点3、应纳税款的缴纳(★)
1.应纳税款的当期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解释】“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4.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考点内容*****
考点归属:第**章**节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 ***考点
考点4、.混合销售与兼营
(1)混合销售(从属关系)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适用的项目来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举例1】“大吉商场”主营家电销售,并提供安装服务。
【举例2】“小祥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烟草。
【注意】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兼营(不具有从属关系)
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①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考点内容*****
考点归属:第**章**节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 ***考点
考点5、增值税税收优惠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营改增的免税(列举重点)
(1)教育文化相关
①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③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④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⑤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农业相关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3)社会民生相关
①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②婚姻介绍服务。
③殡葬服务。
④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⑥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2023年新增)
(4)残疾人相关
①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5)运输相关
①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②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③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6)土地使用权及自然资源使用权
①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②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7)个人相关:
①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②个人转让著作权。
③个人转让住房的免税政策
政策范围 | 普通住宅 | 非普通住宅 | |
全国 | 非“北上广深” | 北上广深 | |
购买不足2年 | 全额纳税(5%) | ||
购买2年(含)以上的 | 免税 | 差额纳税(5%) |
【注意】深圳市自2020年7月15日起、上海市自2021年1月22日起、广州市9个区自2021年4月21日起,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解释】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注意】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考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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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6、劳动仲裁的裁决
(1)裁决原则
情形 | 裁决作出 |
①能够形成多数仲裁员意见的 | 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
②不能形成多数仲裁员意见的 | 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
(2)一裁终局案件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钱+劳动合同条款)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注意】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注意】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不能起诉)
(3)终局裁决的撤销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冤枉”单位)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违反法律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提示】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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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归属:第**章**节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 ***考点
考点7、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不含农村)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纳税人:
具体情况 | 纳税人 |
(1)一般情况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 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 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 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按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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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8、.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注意】只有“远期商业汇票”才有承兑人。其他票据都是见票即付,谈不上承兑。
【解释】“银行本票”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付款,其付款人就是出票人,所以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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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9、.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分类方式 | 具体内容 |
按存款人不同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按资金用途不同 | 基本存款账户 |
一般存款账户 | |
专用存款账户 | |
临时存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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