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发布2023《经济法基础》5月15日上午考试真题考点汇总,欢迎大家扫码下方群二维码进真题交流群估分对答案,和全国考友一起交流探讨试题难度,也可扫码小程序二维码快速估分,及时知晓成绩!
考点1、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解释】法律关系三要素:
具体解释 | |
主体 | 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
客体 |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内容 |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1)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自然人 |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 ||
②组织 | 法人组织 | 营利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
非营利法人 |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
特别法人 | 机关法人(国家机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生产队)、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农村合作社)、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委会) | ||
非法人组织 |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 ||
③国家 | 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
(2)法律关系客体
类别 | 具体内容 | |
①物 | 自然物 | 如:矿藏、土地等 |
人造物 | 如:飞机、轮船等 | |
货币及有价证券 | 如:金钱、股票等 | |
有体物 | 如:天然气、电力等 | |
无体物 | 如:游戏货币、网购电子券等 | |
②人身、人格 | 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解释】人体的部分是客体(器官捐赠、献血)。 | |
③智力成果 | 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 |
④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 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 |
⑤行为 | 行为包括:作为(积极行为)与不作为(消极行为)。 如:合同行为。 |
(3)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考点内容*****
考点归属:第**章**节
考点2、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鼓励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考点内容*****
考点归属:第**章**节
考点3、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1)发票联 | 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
(2)抵扣联 | 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
(3)记账联 | 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
2.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不健全或有前科)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情形(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刷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等)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政策的;
(3)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考点内容*****
考点归属:第**章**节
考点4、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年计征)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解释】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不扣减折旧额)
【注意】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解释】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12%(或4%)
【解释】出租房产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注意】税率为“4%”的具体情况:
①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以房产投资联营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房屋的房产税,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①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投资方。(真投资) | 被投资方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从价) |
②投资者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假投资) | 投资方按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从租) |
考点内容*****
考点归属:第**章**节
考点5、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① “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抵扣;
“未投入使用”固定资产 | 税法规定 |
房屋建筑物 | 不论是否投入使用,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就应该开始计提折旧。 |
房屋、建筑物以外 | 投入使用才提折旧。 |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出租方扣折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承租方扣折旧)
④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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