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发布2023《经济法基础》5月16日上午考试真题考点汇总,欢迎大家扫码下方群二维码进真题交流群估分对答案,和全国考友一起交流探讨试题难度,也可扫码小程序二维码快速估分,及时知晓成绩!
考点1、应纳税额调整的期限。
考点内容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四、应纳税款的缴纳
(一)应纳税款的当期缴纳(略)
(二)应纳税款的延期缴纳
1、【时限】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剥洋葱】“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程序】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考点归属: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支付 第三节 税款征收
考点2、契税征税范围
考点内容
【总结】征不征税的关键点: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权属变)
项目 | 具体情形 |
1、属于征税范围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对比】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例如 出售、赠与、交换) 【注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
项目 | 具体情形 |
1、属于征税范围 | 6、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赠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受让人通过完成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 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 8、公司增资扩股中,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 9、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
项目 | 具体情形 |
1、属于征税范围 | 10、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 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
2、不属于征税范围 | 以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抵押形式而发生土地、 房屋权属变 动的。 |
考点归属:第六章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考点3、关税税率种类
考点内容
进口税率分类 | 概念(自学)P203 |
1、普通税率 | 什么都没有就普通 |
2、最惠国税率 | (1)最惠国条款:WTO成员 (2)最惠国待遇:签订双边贸易协定 (3)最惠国税率: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 |
3、协定税率 | 区域性贸易协定 |
4、特惠税率 | 特殊关税优惠条款 |
5、关税配额税率 | 进口国为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措施: (1)配额内:低税率 (2)配额外:高税率 |
6、暂定税率 | 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的个别安排 |
【前方高能】
1、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
2、进口关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的办法。但啤酒、原油从量,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复合(从价加从量)。
考点归属:第四章 第六节 关税法律制度-关税税率
考点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
(一)试用期期限
合同期限 | 试用期 |
①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 ② 非全日制用工 ③ X<3个月 | 禁止约定 |
3个月≤X<1年 | Y≤1个月 |
1年≤X<3年 | Y≤2个月 |
① X≥3年 ② 无固定期限合同 | Y≤6个月 |
【黄氏口诀】小3—妖;中3—2(傻);大3—顺
【注意】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试用期内解除合同;
(2)试用期结束后解除合同;
(3)劳动合同终止后又招用。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若仅有试用期,此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归属:第八章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违反劳动合同法法
考点5、会计岗位设置
会计岗位设置
1、岗位设置 | 一人一岗、一人多岗or一岗多人 【前方高能】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
2、岗位要求 | (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黄氏口诀】张飞出入 出纳宕机 (2)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3)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
3、回避制度 |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①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补充】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配偶亲关系 。 |
会计人员(重点:总会计师)
项目 | 主要内容 |
(一)范围 | 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
项目 | 主要内容 |
(二)一般要求 |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①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②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延伸干扰】研究生学历、初级会计资格 |
(三)禁入规定 | 1、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22单) 2、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会计人员具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考点归属:第二章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人员-回避制度
考点6、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考点内容
具体情形 | 备注 | |
1、预告解除 | ① 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 1、预告解除均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2、未通知+有损失=要赔偿 |
②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具体情形 | 备注 | |
2、即时解除 (单位错) 【黄氏口诀】 一排保全 抢破鞋 真丑 |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 ③-⑨: 1、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2、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
④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
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 ||
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
⑦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
⑧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
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
⑩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⑩、⑪: 1、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2、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考点归属:第八章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解除
考点7、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强】
权利类型 | 行使对象 | 起算点 | 时效 |
追索权 | 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 6个月 |
再追索权 |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 3个月 |
【老黄点睛】1、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是提示付款期间
2、追索权行使的前提:获得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有关证明
【老黄提示】无需承兑的票据起算点皆从“出票日”起算
【票据权利时效-黄氏口诀】饿到伤,出资本,又饿!
【翻译】2到商,出支本(银汇),62
【老黄点睛】提示承兑适用“提示承兑期限”;付款请求权的行使适用“提示付款期限”;追索权的行使适用 “追索权消灭时效”。
考点归属:第三章 第三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票据权利的时效
考点8、税前扣除项目
考点内容
1、税前扣除的两大原则:有关、合理;
2、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3、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
扣除项目类别 | 具体内容 |
1、成本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
2、费用 | (1)销售费用 |
(2)管理费用 | |
(3)财务费用 | |
3、税金 | (1)当期扣除: 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
(2)不得扣除:①企业所得税 ②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 |
4、损失 | (1)内容:(了解P218) (2)方法: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扣除。 |
5、其他支出 | (略)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合理的支出。 |
考点归属:第五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税前扣除项目
考点9、法律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考点内容
(一)权利能力【弱】
1、自然人权利能力 |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
2、法人权利能力 | 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
(二)行为能力
【易混对比】
法人: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一致,同时产生、消灭
自然人:先具有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强】
类别 | 分类标准 | 效力 |
①完全 | A.≥18周岁 【易混干扰】刑事责任起点:16周岁 B.≥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 | 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
②限制 | A.≥8周岁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有效的情形: (1)独立实施纯获利行为以及与其相适应的; (2)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追认 |
③无 | A.<8周岁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
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已满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2 周岁不满14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2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5)已满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8)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归属:第二章 第二节 法律主体资格-行为能力
考点10、法律责任的种类
考点内容
(民事、行政、刑事)【强】
责任种类 | 具体内容 |
(一) 民事责任 | 1、适用:单独、合并 |
2、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责任种类 | 具体内容 |
(二) 行政责任 (22修改) | 1、行政处罚(官管民):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 【对比】罚金(附加刑)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对比】没收财产 (3)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黄氏口诀】警局停扣收款 限降夜宵 |
2、行政处分(官管官):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 (4)降级(5)撤职(6)开除 |
责任种类 | 具体内容 |
(三) 刑事责任 | 1、主刑: (1)管制:3个月——2年 (2)拘役:1个月——6个月 (2)有期徒刑:6个月——15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黄氏口诀】管制32 拘役16 有期615 |
2、附加刑: 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④驱逐出境 【补充】剥夺的“政治权利”具体包括: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易混对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支付违约金 |
责任种类 | 具体内容 |
(三) 刑事责任 | 3、数罪并罚 (1)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 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 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 年; 总和刑期在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 年。 (2)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考点归属:第一章 第三节 总论-刑事责任
考点11、三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功能
考点内容
三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功能【18调整】【强】
七大功能 | I类户 | Ⅱ类户 | Ⅲ类户 |
1、存款 | √ | √ | 余额≤2000 |
2、购买金融产品 | √ | × | |
3、消费和缴费支付 | 1、日限额:1万 2、年限额:20万 | 有限额 | |
4、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 | |||
5、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 | 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限额 | 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限额 | |
6、存取现金 | × | ||
7、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 √ | × |
考点归属:第三章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12、收入种类及收入时间的确认
考点内容*****
1、销售货物收入
(1)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定: ①托收承付: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预收款方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相似对比】增、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2)售后回购: ①符合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②不符合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应当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按新价),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商业折扣或现金折扣、销售折让: ①商业折扣: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②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③销售折让/退回: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2、提供劳务收入
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注意】3、8 vs.4-7:所有权 vs.使用权
从财产受让方已收or应收的合同or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5、利息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一选项】考查收入时间的确认。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1)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16新增)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对比】增值税:“买一赠一”
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注意】“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P217)。
9、其他收入(熟悉,参考教材P217)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0、特殊收入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or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以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②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对比】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P133-134;消费税视同销售 P176
【记忆小结】通过理解,可以将上述确认收入的时间分成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实际转移所有权取得收入(1、3、8、10-3): 实际取得
2、通过拥有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4、5、6、7、10-1): 约定
3、通过劳务取得收入(2、10-2): 完工进度
考点归属:第五章 第一节 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13、消费税征税范围
考点内容
征税环节 | 具体内容 |
3、进口 应税消费 | 报关进口当天,由海关代征 【了解】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征收。 |
4、零售 应税消费品 | (1)金银铂钻: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
(2)超豪华小汽车 【老黄点睛】超豪华小汽车双环节征收: 生产 (进口) +零售 (10%) | |
5、批发销售卷烟 | (1)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复合计征11%+0.005元/支); (2)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3)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消费税,即在批发环节加一道; (4)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
【课后小结】
不同环节 | 15种应税消费品 | 金银铂钻 | 超豪华小汽车 | 卷烟 电子烟 |
1、生产(加工、进口) | √(除金银铂钻) | × | √ | √ |
2、零售 | \ | √ | √ | \ |
3、批发 | \ | \ | \ | √ |
考点归属:第四章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考点14、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内容
1、简易计税法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对比】应纳税额计算:
一般人需当期进项抵扣 VS 小人无需进项抵扣
2、选择简易计税法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考点归属:第四章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考点15、养老保险享受的条件和待遇
1、享受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①一般:男60.女50(女汉子55) |
②有害身体健康的:男55;女45 【解释】有害: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 |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50;女45 【解释】丧失: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 |
(2)累计缴费满15年 | ①满15年:按月领取 |
②不满15年: A、延长缴费到15年→按月领取; B、转入新农保or城居保; C、申请终止:社保经办机构告知其后果后,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16新增) |
2、养老保险待遇
(1)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 | ①基本养老金 = 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
②个人余额记账 | |
(2)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而且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继承。 【注意】因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遗属只能选择其一 |
(3)病残津贴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病残津贴。 |
考点归属:第八章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考点16、契税征税范围
考点内容
【总结】征不征税的关键点: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权属变)
项目 | 具体情形 |
1、属于征税范围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对比】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例如 出售、赠与、交换) 【注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
项目 | 具体情形 |
1、属于征税范围 | 6、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赠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受让人通过完成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 8、公司增资扩股中,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 9、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
项目 | 具体情形 |
1、属于征税范围 | 10、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22新增)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
2、不属于征税范围 | 以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抵押形式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 |
考点归属:第六章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考点17、********
考点内容*****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原则(略)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强】
1、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签章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伪造(假冒)——签章
变造(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2)不得更改:收款人名称、出票金额、出票日期
【黄氏口诀】受精日 不能改
【相似干扰】收款日期、付款日期
(3)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上述之外的其他事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需要几个签章:
① 单位、银行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法人+自然人】
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 个人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自然人】
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3、填写要求: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项目 | 具体要求 | |||
收款人名称 | 全称or规范化简称(排他性) 【例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 | |||
出票日期 | 中文大写 | 月:壹、贰、壹拾→+“零” 【老黄点睛】3—9月无需变化,不要加零 | ||
日 | 壹——玖、壹拾、贰拾、叁拾→+“零” | |||
拾壹——拾玖→+“壹” | ||||
金额 | 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 | 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 ||
不一致的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
【总结】“无效、不予受理”:①格式不符合要求 ②更改受精日 ③大小写不一致
【一选项】本题考查出票日期的书写要求。
【应试镇魂】出票日期解题套路-「零壹法则」:
①从月入手,3—9月无须变化,不要加“零”;
②用“壹”涂改日。如果可以涂改的,则其书写不规范。
考点归属:第三章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考点18、增值税税收优惠
考点内容
(一)传统增值税免税项目【强】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非外国公司)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试点税收优惠【中】
1、免税项目(39个)【中】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死)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病)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农林牧渔)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黄氏口诀】老幼病残教 险欲死 分管 农林牧渔:
老-(2);幼-(1);病-(7);残-(6);险-(9);欲-(3);死-(5);教-(8);分-(4);管-(11);农林牧渔-(10)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8)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债券利息收入。
(1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1)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2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3)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4)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6)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7)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8)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2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0)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1)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23删除)
(3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5)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7)随军家属就业。
(38)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39)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取得的收入。(20新增)
(40)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23新增)
【应试提醒】有关营改增税收优惠的这部分内容,考试最多涉及一道多选,但记忆量颇大,大家可以战略性放弃。
2、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扣减增值税(22修改)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4、金融企业发放贷款(略)
5、个人销售住房
适用地域 | 情形 | 住房性质 | 税务处理 |
北、上、广、深 | 个人将购买<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 (无) | 5%征收率 全额缴税 |
个人将购买≥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 非普通住房 | 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5%征收率缴税 | |
普通住房 | 免征 | ||
其他城市 | 个人将购买<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 (无) | 5%征收率 全额缴税 |
个人将购买≥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 免征 |
【政策更新】深圳市自2020 年7月15日起、上海市自2021年1月22日起、广州市9个区自2021年4 月21日起,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 年调整到5年。
(三)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
1、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黄氏口诀】建筑监理 看猪旅游——被免;去会展 播文体,去仓储 做医疗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黄氏口诀】电商 专管物证 无知——被免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四)起征点
1、特点:未达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
【对比】免征额
2、对象:个人,且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规定:(1)按期纳税:
(P157)(2)按次纳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23修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税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考点归属:第四章 第二节增值税法律制度
考点19、工资、薪金所得
考点内容
【一般规定】【强】 | 【特殊规定】 |
1、“所得”:因任职or受雇而取得的 2、性质: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3、内容: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 |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退休后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减去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 3、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
【一般规定】【强】 | 【特殊规定】 |
4、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 4、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 5、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6、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比例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 7、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 8、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 9、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税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计税; 10、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
考点归属:第五章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20、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
考点内容
书面 形式 | 口头 形式 |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1、对象:非全日制用工 ↓ ①小时计酬 ②每日≤4h,每周≤24h | |
用工时间 | 处理结果(用人单位) | |
X≤1个月 | 劳动者不签: 1、终止劳动关系 2、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3、应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2、允许兼职;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后合同不影响先合同 |
书面 形式 | 口头 形式 | |
1个月<X<1年 | 1、用人单位不签: 双倍工资+补订合同 【注意】首月不双罚 | 3、合同终止: (1)任一方,随时 (2)用人单位不需支付补偿 |
2、劳动者不签: (1)终止劳动关系 (2)支付经济补偿 | ||
X≥1年 | 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 【注意】首年双罚 22月封顶 | 4、报酬支付: (1)数额:≥当地最低小时工资 (2)时间:最长不可超过15日 |
考点归属:第八章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21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考点内容
1、职责 | 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
2、对外 |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
3、对内 |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法律or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4、内外有别 | 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考点归属:第一章 总论 第二节法律主体-法人章程
考点22 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六项要求 | 具体内容 |
1、依法建账 | (1)各单位都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 (1)体现真实性和客观性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会计信息)。 |
六项要求 | 具体内容 |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前方高能】 A.最基本质量要求; B.会计工作的生命 | (1)要真实性和完整性 ①真实性: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②完整性: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易混对比】资料完整 业务客观 (2)不要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①伪造: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 ②变造: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
六项要求 | 具体内容 |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
5、正确使用 会计记录文字 |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中文+当地通用) (3)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中文+外国文字) 【老黄预测】此处近三年未考查,22年高度注意 |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会计电算化,略) |
考点归属:第二章-变造会计资料
考点23 汇兑-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考点内容
概念 |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
种类 | 1、信汇:以邮寄方式转发汇款凭证 |
2、电汇:以电报方式转发汇款凭证 | |
范围 | 单位、个人均可 |
程序 | 1、签发汇兑凭证 (1)必要记载事项: ①注明“信汇”or“电汇”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 ⑤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⑥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⑦委托日期; ⑧汇款人签章 【易混干扰】⑤⑥是汇兑的特点,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无地点要求 (2)双方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汇、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写金额。 【易混对比】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
2、银行受理依据:汇款回单 【老黄点睛】不能作为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 |
3、汇入处理: (1)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入账的凭据 (2)支取现金的,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 | |
4、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
考点归属:第三章 第三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考点23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确认
(一)计算公式与原则【强】
两种不同确定计税依据(税基)的方法:
1、直接法 【注意】收入 ≠ 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 + 会计调整
【剥洋葱】“会计调整”:【强】
纳税调增 ↑ | 纳税调减 ↓ |
A. 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根本不能扣除的(例.税收滞纳金) —— 全额 ↑ B. 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例.业务招待费) —— 超过部分↑ | A. 免税、不征税收入 B. 加计扣除 (例.研发费用、残疾人工资) C.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补充说明】从费用上看,纳税调整是【多增,少减】,即会计多扣了,则纳税调增;如果会计少扣了,则纳税调减。而收益恰恰和费用是“照镜子”的关系,即收益多的就相当于费用少的处理规则,收益少的就相当于费用多的处理规则。
(二)收入总额(定义、形式)【弱】
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依公允价值确认)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 | 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
非货币形式 |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
【前方高能】不征税收入 和免税收入要计入收入总额。
(三)收入种类及收入时间的确认 P215-217【强】
1、销售货物收入
(1)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定: ①托收承付: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预收款方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相似对比】增、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2)售后回购: ①符合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②不符合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应当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按新价),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商业折扣或现金折扣、销售折让: ①商业折扣: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②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③销售折让/退回: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2、提供劳务收入
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注意】3、8 vs.4-7:所有权 vs.使用权
从财产受让方已收or应收的合同or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5、利息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6、租金收入
(1)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16新增)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对比】增值税:“买一赠一”
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注意】“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P217)。
9、其他收入(熟悉,参考教材P217)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0、特殊收入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or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以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②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对比】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P133-134;消费税视同销售 P176
【记忆小结】通过理解,可以将上述确认收入的时间分成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实际转移所有权取得收入(1、3、8、10-3): 实际取得
2、通过拥有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4、5、6、7、10-1): 约定
3、通过劳务取得收入(2、10-2): 完工进度
考点归属:第五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24个税的税收优惠
项目 | 具体内容 |
免税 (P276) |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对比】“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在增值税中:不征收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
项目 | 具体内容 |
免税 (P276) |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外交人员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三险一金”)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减税 (P276) |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黄氏口诀】天灾人祸——当然减 |
项目 | 具体内容 |
其他免税和暂免征税 (P276) |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外籍专家符合特定条件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P277) 【注意】自2022 年1 月1 日起,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
项目 | 具体内容 |
其他免税和暂免征税 (P276) | 6、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有关股票的几点内容: (1)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3)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8、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9、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对比】“个人将购买≥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免吗? |
项目 | 具体内容 |
其他免税和暂免征税 (P276) | 10、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三险一金”) 12、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人事或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4、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 |
项目 | 具体内容 |
其他免税和暂免征税 (P276) | 15、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对比】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特定情形,对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2多)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or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项目 | 具体内容 |
其他免税和暂免征税 (P276) | 19、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23新增) 【对比】营改增的免税项目:法律援助补贴 【注意】(20新增) 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项目 | 具体内容 |
退税 (23新增) |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
考点归属:第五章-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优惠
考点25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记税收优惠
【总结】判断是否为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权属变 + 需有偿
(一)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注意】出让——不征税 |
2、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变动 |
3、有偿转让房地产 【注意】不予征税的情形: (1)以继承无偿转让房地产; (2)两种房地产赠与行为: ①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易混对比】契税:①赠与:_征__; ② 继承:_不征__ |
(二)特殊规定
1、房地产企业将部分房地产转为自用or出租,若产权未变:× | |
2、房地产交换 | (1)单位之间:√ |
(2)个人间交换自有居住用房的:免征 | |
3、合作建房 | (1)自用:暂免 |
(2)建成后转让:√ | |
4、房地产出租:× | |
5、房地产抵押 | (1)抵押期间:× |
(2)抵押期满后: ①清偿本息:× ②以房地产抵债:√ | |
6、房地产代建行为:× | |
7、房地产重新评估:× | |
8、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2005年5月31日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收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 12月31日,执行以下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1)企业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6)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7)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8)“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考点归属:第六章-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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