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同产品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按税法的规定,应作为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单独计价时,作为产品销售。
(2)销售产品,包装物出租。
按税法规定,计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2.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包装物押金可分为三大类:
(1)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押金。它又为两种情况:一是啤酒、黄酒,其计税要求、会计处理方法同第二类;二是其他酒类,对这类货物销售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将来押金是否返回或按时返回,以及财务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税。
(2)销售酒类产品之外的货物而收取的押金。当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时,没收押金,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逾期”以一年为限,收取押金超过一年时,无论是否退回,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3)加收押金。它指包装物已随产品售出并已计税,但为了督促购方退回包装物,在销售产品时又加收一定数额的押金。待购方按时退回包装物时,除了如数退回加收的押金外,还应按一定比例退回收取的包装物价款;若逾期未退回包装物,则没收加收的包装物押金。“逾期”的含义同第二类,只是会计科目(账户)有所不同。
此类业务应注意三点:①收取包装物押金是含税的,没收时应将包装物押金还原为不含税价格,再并入其他业务收入征税;②没收包装物押金适用的税率是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因为没收包装物押金的行为是延期提高了该包装货物的售价;③对没收包装物押金而计提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而不能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这符合会计核算的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