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对此类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对此问题进一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因此,该外商投资企业对其新建的厂房所发生的装修费应并入新建厂房的价格,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对已使用过的厂房进行翻修所发生的支出可在房屋翻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