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及海关有关规定,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口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允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时,亦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这些规定要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自行加工复出口的生产企业在进口料件时,应首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口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生产企业将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时,也要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登记,并从海关取得出口报关单。进料加工实际上是按“单”作业,按“单”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26条规定,“对进口合同项下的料、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综合上述,进料加工复出口企业应将报关单与登记手册对应起来,按“单”或按批核算,不能按公司产量计算,那样不便于同海关核销。
2、关于公司每月月未利润结转本年利润的会计处理,如果本年的以后月份发现损益类科目有误,应直接调整本年利润科目而不是调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这种说法是对的,但对造成利润错误的相关因素也要进行调整。
3、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赔偿款(罚款),可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应作“营业外收入”处理,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自己开具普通发票,不需到税务局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