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企业连锁经营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和加强企业连锁经营财务管理,财政部印发了《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等企业连锁经营有关增值税的会计核算简介如下:
同一地区和城市的连锁企业,实行“总部―分店”管理模式。总部对分店的商品配送,作为内部移库处理,统一核算值税。
举例:某服装销售连锁企业在同城有3家直销连锁分店,是小规模纳税人。1999年1月,3家分店销售情况,甲店实现销售收入312000元(含税);乙店实现销售收入208000元(含税);丙店实现销售收入104000元(含税),由总店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12000+208000+104000)÷(1+4%)=600000(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24000 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4000 元
商品销售收入 600000 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4000 元
贷:银行存款 24000 元
跨地区经营的直销连锁企业,可在非总部所在地区或城市设置地区总部,实行“总部―地区总部―分店”的管理模式的商品配送,作为销售处理,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举例:某家电连锁总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跨地区连锁店2个。1999年1月,总店购进500000元的家电,进项税用发票,已付款。由总店对跨地区连锁店配送商品,开具专用发票,其中:A店300000元,销项税金51000元;B店400000,销项税金68000元。总店统一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店购进家电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 500000 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元
贷:银行存款 585000 元
总店对跨地区连锁店配送商品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A店 351000 元
应收账款―B店 468000 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0 元
商品销售收入 700000 元
总店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4000 元
贷:银行存款 34000 元
备注:应交增值税=119000-85000=34000(元)
这里需要说明,跨地区经营的直销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分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经有关国税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可对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自愿连锁、特许连锁,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分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