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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包装物押金计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8日
  企业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规定中的“逾期”指以一年为限,对于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今后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例:企业销售产品1000件,销售价格900元/件,每件收取包装物押金117元,包装物成本为9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押金期限为2年。

  (一)销售时

  1.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0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117000

  2.借: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 90000

     贷:包装物 90000

  (二)包装物押金在一年以上时:

  借:递延税款 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在包装物押金应计销项税额的计算上,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是收取的押金是含税押金,没收押金时应将其还原成不含税押金,然后计算销项税额;第二是没收的押金适用的税率是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三)如到期收到退回包装物而退还押金时:

  1.借:包装物 90000

     贷: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 90000

  2.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00

     贷:递延税款 17000

  (四)如到期对方未退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

  1.借:其他业务支出 90000

     贷: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 90000

  2.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117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递延税款 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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