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销项税的调整项目
(1)少计或不计收入的账务调整。主要包括由价外费用、逾期押金、未按规定冲红票、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等经济事项而引起会计处理上少计或不计收入,达到少计销项税的目的。
若该收入属于本年度,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记: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该收入属于以前年度,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款账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而未申报应交增值税的,应视为偷税行为。检查调整时,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属于上述(一)、(二)、(三)三种情况的视同销售行为,且查补属于本年度增值税的,应作如下处理:
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记: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然后结转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等
查补属于以前年度增值税的,应作如下处理:
借:应付帐款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属于上述(四)、(五)、(六)、(七)、(八)五种视同销售行为的,无论是属于本年度的,还是以前年度查补增值税,均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应付利润、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增值税进项税的调整项目
(1)违法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于违背上述第(一)条规定,将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无论是本年度或是以前年度查补增值税,均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对于违背上述第(二)至(六)条规定,将购进材料、物资改变用途,非常损耗或者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而又未作进项税转出的,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发生的,均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材料物资、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违规平销行为的账务调整。对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发生的偷税,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行为,若所获补贴为货币资金的,可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银行存款(现金等)
贷: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所获的是物资补贴,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贷:本年利润(或资本公积金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超前抵扣的账务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文)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而超前抵扣进项税的,若发生在1998年1月1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国税发[1995]015号文)这时,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行为,均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若纳税人1998年1月1日后,发生了上述超前抵扣行为,也按上述方法调账纳税,不按偷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文)规定,当商业企业、购进劳务单位支付款项,工业企业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仍可继续抵扣进项税,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同时,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4)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规定: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调减基金留抵的进项税款。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这个规定,纳税人无论是有意或无意地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均视为偷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5)违规动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行为的账务调整。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动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自1998年7月起,企业申报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律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国税发[1998]108号文)“对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不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比例,擅自将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的,一经查出,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不得再计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文)纳税人凡是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非法申报抵扣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行为,均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记: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账务调整后,再对“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进行汇总,结算出其余额,从而完成了税务调整的第一步。
3.余额的处理
对“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将根据其借方或贷方余额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
若为借方余额时,可全部视为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为贷方余额,应结合以下情况分别作会计处理:
(1)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应按“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贷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3)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按其差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通过对“检查调整”账户余额的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账户调整的结果,来判断其是否应该交纳增值税,以便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