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控制房地产增值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是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率超过100%但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率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此外,该条例还特别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降低房地产销售中的土地增值税负担的关键,就是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在足额计算扣除项目的基础上,特别注意在制定房地产的销售价格时,对处于土地增值税临界点附近的情况,事先一定要进行必要的筹划。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按照现行规定,房地产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从而使土地增值税负担在增值率为20%时出现大幅度跳跃。因此当待出售的房地产增值率在20%左右时,更应该高度关注。现举例予以说明:甲房地产开发企业欲销售5000m2的商品房,扣除项目金额为840万元,现有两种销售方案,一是按照2000元/m2的价格出售;二是按照2100元/m2的价格出售。那么对于方案一,房屋的增值税率为19.05%[(2000×5000-840)÷840],小于20%的临界点,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的利润为160万元。同理可以得出,方案二中房屋的增值率为25%,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63万元,企业的税收利润为147万元,销售价格提高之后税收利润却下降了13万元,如果再考虑营业税的因素,两种方案下利润的差别会更大。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在上面的介绍中,说明了如何通过控制和降低房地产销售时的增值率来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的问题。但是其局限性在于往往要制定稍低的价格。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为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则既能够使房地产企业以较高的价格实现房地产的销售,同时又能够合理地降低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
仍以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该企业原计划以2400元/m2的价格出售5000m2的房产,扣除项目金额为840万元,增值率为42.86%,企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108万元,还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60万元[2400×5000×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60×(7%+3%)],印花税忽略不计,合计缴纳税款174万元,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为186万元。而如果甲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首先将该商品房以1800元/m2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400元/m2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对于甲企业而言,仍然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利润为60万元,但是需要缴纳营业税4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4.5万元,税后利润为10.5万元;其销售子公司实现销售利润300万元,同时需缴纳营业税60万元[2400×5000×5%],城建税及教育附加6万元,其税后净利润为234万元,甲公司和销售子公司共计实现净利润244.5万元,通过设立销售公司比原销售计划多实现净利润58.5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在房地产销售时,不仅可以通过设立销售子公司来实现纳税筹划,也可以通过与其他房地产销售公司事先达成一定的协议来进行,通过转移定价,同样可以达到比较好的筹划效果。当然,在运用此方法时还应该考虑纳税筹划的成本,如设立销售公司的成本以及和其他房地产公司订立协议的成本,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
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再征收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仍以甲企业为例,甲企业欲出售5000m2的住房给乙企业,如前所述,如果以2400元/m2的价格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08万元,缴纳营业税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1200万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合理地免除了60万元的营业税和6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做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66万元为限。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某一税种或者整体的税后负担,还在于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以及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屋销售的纳税筹划时,事先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