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就是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按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的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例1] 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冰箱,零售价3510元/台,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冰箱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冰箱。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冰箱100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1000
材料物资——旧冰箱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冰箱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应特别注意的是:收回的旧冰箱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更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税款。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2] 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1999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5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371000元,实收159000元。该企业10月份应缴增值税为469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4%)×征收率4%=(106+15.9)÷(1+4%)×4%=4.69(万元)
商品销售收入=(106+15.9)÷(1+4%)+37.1=117.21+37.1=154.31(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19000
材料物资——旧金银首饰 37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1543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6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