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样是不可以的。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而且只有满足相应条件的坏账损失才允许税前扣除。
问:那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问:我们公司的这笔坏账损失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这里的‘确凿证明’是指什么啊?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问: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情况需要先报批才能扣除吗?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也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3.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4.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5.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6.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7.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顺便提醒一下,由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注: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所以贵公司需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