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应收账款 6000000
贷:利润分配 6000000
2004年底,乙公司经法院裁定破产,债务清偿率为零。于是,我公司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600万元就成了死账。请问,我公司分立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这600万元可否作为我公司的坏账损失,向税务部门申请在税前扣除?
答:你公司分立时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按照规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尽管乙公司属你公司分立产生,但你公司与乙公司仍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各自拥有自己的利益。企业分立中分离出去的资产要么为原企业或股东换得新企业的股权(投资),要么换得现金或其他财产。
你公司分离资产800万元,并将乙公司同意承担的600万元亏损作为应收款项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因此,税收上应视同你公司将800万元资产作价600万元进行转让处理。同样,如果你公司与乙公司协议由乙公司承担原公司部分债务的话,也视同你公司获得了分出债务这部分金额的经济利益。
根据以上规定和分析,如果800万元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则你公司的账务处理应该为:
借:应收账款 6000000
营业外支出 2000000
贷:资产类科目 8000000
税收上确认200万元资产转让损失,但是应该将600万元转让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样,2004年底,乙公司经法院裁定破产,你公司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600万元成了死账后,这600万元可以作为你公司的坏账损失,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如果你公司分离800万元资产是换得由乙公司承担600万元债务,且资产的公允价值也为600万元,则你公司的账务处理应该为:
借:应付账款 6000000
营业外支出 2000000
贷:资产类科目 8000000
公司税务处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