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的加工费同时承担的增值税额应作为“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项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加工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适当的会计处理。
1)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以销售,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税消费品成本: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账户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以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提货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