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商君列传》载:“秦孝公三年,颁布《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秦孝公十三年又重新”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即父子兄弟都必须分家立户。由此,户成为缴纳赋税的单位,一直延续了几千年。至今,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已在全国展开。
中国对籍帐的管理极为完备。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三年(486),实行三长制。三长就是邻、里、党。其制为“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取乡人强谨者”。设置三长制,是为了防止百姓逃避国家课役。据《魏书》载,实行三长制后,“计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金代规定:“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随户多少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税,劝课农桑。”(《金史》卷四十)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先后以丁粮多少为序,凡十年一周,日排年(《明史》卷七十七)。里甲组织除了设里长、甲首外,还设有里书,协助里长编制黄册,摊派税收。为了配合里甲制的推行,统治者又设置了黄册制度和鱼鳞图,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唐律》中的《户婚律》规定严禁漏报户口。凡漏报户籍的,家长处徒刑三年。里正也要依所辖区脱漏户口的多少,处笞刑到三年徒刑不等。如果里正有意脱漏户口以牟取私利的,以枉法论,处徒、流直至加役流。《大清律》规定更细致:若里正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
人们一般认为籍帐制度是中国的“专利”,其实不然,外国也实行过这种制度。1086年英国国王威廉派出官员,在地方官员的协助下,对全国所有庄园的田产、农奴人数、牧畜头数以及庄园主的财产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将结果汇编成《土地清册》,作为以后继承、分摊义务和抽税的依据。同时也使威廉对各封建主的实力有据可查。
1586年日本丰臣秀吉任太政大臣。他实行的对后世影响最大的一项措施是“太阁检地”,即按照统一的单位面积加上田一反(土地单位面积)为一石五斗,中田一反为一石三斗等。然后按此比率征收年贡(二公一民,即三分之二归统治者)。检地消灭了庄园制时代一地多人拥有的情况,确定了一地一人制,农民直接向领有土地的大名交纳年贡。以后出现了大名以米作为家臣、五十的俸禄的制度。这种经济制度也成为后来幕藩体制的经济基础。
俄国专制君主制是以残酷的农奴制为基础的。1581年,为了确定国家税额,伊凡四世下令全国进行土地登记。为了尽可能增加土地税收,他采取强制措施使农民依附于地主。土地登记工作完成后,农民便成为地主的农奴。农民若逃走,其土地税便由地主承担。
总之,籍帐制度是与封建的专制体制紧紧结合在一起的。它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让农民为国家提供劳役和税收。所以在西方国家,民主制度建立后就及时废除了这种籍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