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征增值税: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购买或已使用并作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如果具备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明确的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可免予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