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自然灾害损失,如风灾、水灾、地震等。
②管理不善损失,如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
③其他意外损失。现行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们知道:在公司的实际业务中,上述损失可有不同的处理方式,风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除收回的保险金外,应计入公司的营业外支出;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除个人索赔外,应计入公司的各种费用;其他意外损失则应视具体情况处理。
因此公司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常损失时,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账户,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滋”,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最终结果应随同遭受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例]某公司因遭大雨,毁损了露天存放的材料,损失价值为40000元。该批购进材料的增值税为13%,经主管部门同意,该批材料全部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公司应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45 200
贷: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