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专户用来核算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会计核算举例
[例1]某工厂1998年11月30日计算出企业当月应交的增值税为68000元。该企业地处某城市,则计算出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应纳税额=68000×7%=476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7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760
12月4日,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760元,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760
贷:银行存款 4760
[例2]某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分期预缴增值税和消费税,每10日预缴一次,月终汇算清缴。1998年1月2日、12日、22日分别预缴增值税340000元,消费税120000元,则同时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预缴额为:
应预缴额=(340000+120000)×7%=460000×7%=32200元
则企业按规定预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2200
贷:银行存款 32200
月末,企业计算出企业当月实际应缴纳增值税为1180000元,消费税为420000元,则实际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应纳税额=(1180000+420000)×7%=1600000×7%=112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1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12000
企业当月实际已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6600元,则12月2日企业与税务机关汇算时应补交其余未交税金15400元(112000-96600),则补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5400
贷:银行存款 15400
[例3]某饮食服务企业1998年5月31日计算出本月应缴纳营业税为6000元,该企业地处县城,则本月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应纳税额=6000×5%=3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00
6月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例4]某城市信用社1998年第二季度共实现利息收入3600000元。该信用社地处城市,则6月末信用社在计算本季度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计税依据=3600000×5%=180000元
应纳税额=180000×7%=126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2600
实际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2600
贷:银行存款 12600
[例5]某农场1998年4月末计算出当月企业应交增值税17000元,营业税23000元,则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应纳税额=(17000+23000)×1%=40000×1%=400元
则企业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00
实际缴纳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00
贷:银行存款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