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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中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15日
  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收到补价方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损失的确认这两大问题。《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同于一般的税费,所以非货币交易中所涉及的增值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涉及增值税的非货币性交易前,应先弄清具体的交易类型。笔者认为,涉及增值税的非货币交易类型的划分应考虑两种情况:一是在票证齐全与否,二是增值税是否参与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因此,在涉及增值税的非货币交易类型可划分如下表所示:

是否参与非货币资产交换
票证齐全与否
 
未参与非货币性交易
 
参与非货币性交易
 
票证不齐全
 
A
 
C
 
票证齐全
 
B
 
D
 

  一、A类交易及其会计处理

  在该类交易中(交易如图示—1),所谓增值税未参与非货币性交易,是指由交易中的换入存货方以现金另行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给换出存货方。因此,换出存货方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含销项税额,而换入存货方虽然支付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但由于未取得扣税票证,因而进项税额不单独入账,并计入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

  换入存货方 换出存货方

  无形资产 存货

  银行存款 增值税(销项税额)

  (图示—1)

  交易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换入存货方:

  借:库存商品

   贷:无形资产

  银行存款(税款)

  换出存货方:

  借:无形资产

    银行存款(税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上述会计处理可见,换入存货方虽然在整个交易中有现金资产流入,但该笔现金资产流入却并不具备非货币交易中的补价性质,因而也不需要考虑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二、B类交易的会计处理

  在该类交易中,与A类交易相比,主要是票证齐全。若换入存货方企业换入存货的目的仍是存货目的,则换入存货方应单独核算换入存货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可用于抵扣。因此,换入存货方应如下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无形资产

     银行存款(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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