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严格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即以不含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按购进扣税法原则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价款、税款应分别核算。
为准确反映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情况,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增值税业务进行核算。同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再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一)“进项税额”。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等经济业务均应以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认进项税额。进口货物应按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认进项税额。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其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确认进项税额。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确认进项税额。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已交税金”。本月上交本月应交增值税,确认为已交税金,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三)“销项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确认销项税额。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确认销项税额。随同产品销售单独计价包装物及出租、出借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应按规定确认销项税额。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转出”。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列为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损失。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时,应确认为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按规定计算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额应确认为进项税额转出并计入出口货物的成本。对确认的进项税额转出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五)“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按规定计算当期应予抵扣的增值税额应确认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六)“出口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增值税额,应作为出口退税予以确认。不论是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还是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应予退回的税额,均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七)“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月度终 了,对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应作为转出未交增值税予以 确认,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对本月多交的增值税应作为转出多交增值税予以确认,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结转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表示企业期末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八)“未交增值税”。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若本月为多交增值税也应进行转账,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累计应交未交增值税;若为借方余额,则表示企业累计多交增值税。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探讨
一般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尚存在以下不足:
(一)用于记录增值税各种业务的专用凭证种类不足。我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采用税款抵扣办法计算,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记录该进项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与之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注明增值税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特殊情况如购进免税农产品、外购或销售货物支付运费等也可以普通发票为抵扣税款的依据。目前,税收征管部门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凭证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远远不能满足增值税业务对专用凭证的需要。如进项税额转出业务、视同销售业务等,缺少规范的专用凭证进行记录,影响应纳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二)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和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专用项目的意义不大。笔者认为,设置上述明细科目和相关的专用项目的目的,无非是想通过“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来反映会计期末一般纳税人企业欠交或者多交的增值税的情况。但实际上除了增加核算手续外,并无多大的现实意义。其原因是:其一,在每月必报的“资产负债表”中没有专门的项目反映,企业也不按月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因此,虽然有明细记录,却没有向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信息的条件;其二,即使不设置上述明细科目及相关的项目,在会计期末,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编制,同样可以向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企业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或期末多交增值税的会计信息。
(三)《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说明“减免税款”项目的会计处理要求;也没有说明企业将多交增值税转到“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后的会计处理。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给一般纳税人企业对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范化产生了影响,也给不法分子偷漏增值税提供了方便。首先,由于没有足够的专用凭证来记录增值税业务,使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处理某些增值税业务时出现了不规范,影响了应纳税额计算的正确性,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或企业税负的增加。如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购进货物用途时,因为没有专用凭证记录进项目税额转出业务,而不把相关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仍然作为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发生存货合理损耗时,因同样的原因,某些企业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引起了企业税负的增加。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时,也因相同原因,某些企业采用了将存货直接转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不反映销项税额或者仅按成本计算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达到少交增值税的目的。最后,由于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不妥和范围未加说明等问题的存在,也会产生增值税会计处理的不规范。
三、改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建议
针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错误或弊端,笔者认为可对增值税会计处理作如下改进:
(一)健全与增值税业务相关的专用凭证。在实施“金税工程”的同时,针对一般纳税人企业中存在的各种增值税业务,设计相配套的专用凭证。应增设核定免税农产品和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运费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凭证、记录视同销售业务的专用凭证、记录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专用凭证、核定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专用凭证和核定出口退税的专用凭证等。通过专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将各类增值税业务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并逐步实施电脑制单,杜绝由于人工开单而产生的错误或弊端。
(二)改进应交增值税部分项目的会计处方法。
1.改进“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项目的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将“转出未交增值税”项目的核算内容调整为:月度终了,将本月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当期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而形成的差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将“转出多交增值税”项目的核算内容调整为:月度终了,将本月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当期实际发生额的进项税额而形成的差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账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按配比原则纳税形成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之间的累计差额。
2.增设“应交税金——欠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增设“转出欠交增值税”项目,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期欠交的增值税。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欠交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欠交增值税)”转入“应交税金——欠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欠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欠交增值税
本月交纳上期欠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欠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欠交增值税”明细账的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累计欠交的增值税额。
3.明确“减免税款”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免征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可以减税或免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项税额,否则不得减税或免税。因此,对某些可能存在减税或免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减免税款”明细科目的运用可表示为:经营免税、减税物品的企业,在月度终了后,计算出按规定予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核算
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