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务会计的定义
所谓法务会计,就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动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它属于法学与会计学交叉渗透而产生的一门新的边缘学科。
二、法务会计的范围
法务会计的范围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我国的法务会计范围应该包括:
1、企业税务会计。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进行涉税事项调整计算,然后将计算结果再通过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又融入财务会计之中,编制并报送纳税报表(各种纳税申报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在企业组建、投资、筹资、经营、改造等过程中,为减轻自身税负而进行的纳税筹划,也应属于税务会计。通过税务会计,认真履行纳税人纳税义务,充分享受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企业因购销合同的履行、贷款结算等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能产生法律诉讼,也需要法务会计的参与。
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是根据保险法律对各类保险责任界定、保险赔偿标准、保险时效等的规定,根据会计资料、运用会计方法正确理算保险对象的总损失、理赔比例、理赔金额等,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4、海损事故理算会计。是根据有关国内法律、国际法律、国际公约(条约)等,对海事碰撞等海损事故的责任归属,是否加入某一国际公约,直接及间接损失数额等进行确认、理算。海损理算是对发生的海损事故,正确确认有关各方的损失额,再根据事故责任,由肇事船主向对方赔偿。完成赔偿后,至于各方最终实际负担多少则再根据保险合同,各自与保险公司理算、确认。
5、社会公正会计。在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中,凡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考试、考核,具有会计资格、资产评估资格、税务代理(咨询)资格等的注册师,他们从事的大部分业务,也可以称为法务会计。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等,也同样需要法务会计人才为之服务。在他们接受的众多受托业务中,绝大多数都涉及经济问题,都需要有关会计知识。
6、物价会计。是根据物价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规的规定和有关会计资料,确定各种商品、劳务的合理定价标准、涨跌幅度,从而确认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它对保障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7、基金会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我国将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住房基金、养老基金、退休基金、医疗基金、教育基金等都将会在有关法律、法规颁布并实施后逐步建立、健全起来,其形成、支用和结存也都会有相应的会计记录。这方面的法务会计将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急需开展的工作。
8、司法会计。司法会计是一种特殊的“会计”,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法律诉论活动中,其内容与会计事项、会计处理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这就要求在司法机关中,要有一批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这些人既要精通法律,又要熟知涉及会计资料、会计业务处理力法的知识。在经济案件、贪污案件、渎职案件、经济交易纠纷、民事财产处理中,大多与会计业务、会计资料乃至单位会计人员有关。在进行这些方面的法律诉讼中,司法会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法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由于业务对象和使用对象的特殊性,法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多与传统的会计报告有所不同,一般采用委托部门所规定的格式。常见的代表格式有司法会计鉴定的检验格式、海损事故理算的顺序格式、保险赔偿理算的理算层次格式和单一问题的材料举证论述格式等。但不论有无规定格式,法务会计报告中都应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会计资料、采用的会计专业方法、选择的计算公式等。报告结尾应有较明确的结论,但当报告人占有资料不充分或资料很少时,也可以发表“无法做出明确结论”的报告结果。此外应注意的是,法务会计报告并非法律裁决书,因此报告中不能使用诸如贪污、挪用、偷税等法律上的定性概念,而只能使用所有权转移额、净收益、总损失、账面短款等会计专业术语,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用词纠纷,确保报告的客观性和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