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理石销售合同应按“购销合同”(税率万分之三)交纳印花税,理石加工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率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如果划分不清,从高适用税率。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理石销售合同应按“购销合同”(税率万分之三)交纳印花税,理石加工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率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如果划分不清,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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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欣1月7日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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