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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提高违规成本

来源:233网校 2008年5月8日
 综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各国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四种组织形式。由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连带责任大小不同,各种组织形式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风险控制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代理记帐、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缺点是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优点是在风险的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缺点是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错误与舞弊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

  有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大所,承办大型业务,但是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其最大特点在于,既融入了合伙制和股份制有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这种组织形式于90年代初期兴起,到1995年底,原“五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业机构的转型目前正在进行之中。同时,在它们的主导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在我国,过去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政府部门、科研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出资设立的,这些法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单位”。这种挂靠体制容易干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执业,无法调动注册会计师的积极性,注册会计师也缺乏风险意识,影响了公平竞争和执业质量的提高。因此,按照统一布置,从1998年开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开始脱钩改制,并于去年底基本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但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只准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准个人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全国有数千家会计师事务所,绝大多数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制的形式,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仅有60多家。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多是原来财政、审计部门下属的规模较大的事务所,虽然大股东也叫合伙人,但形式上都是有限责任制。由于有限责任制以合伙人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承担的责任明显小于合伙制下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大大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注册会计师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能够赢得主动,稳定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而放弃了独立审计准则。如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参与了多起造假,但相关人员并未受到相应的严厉处罚,通过与北京相关会计师事务所重组,又获得了执业资格。但如果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的话,参与造假的注册会计师必将被罚得倾家荡产,不可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了。而如果是合伙制的话,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在最近的法律诉讼中将要承担的责任不仅仅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问题了,相关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可能也难以保全了。如果真有这样的压力,其他注册会计师还敢冒这么大的风险吗?

  建立对会计师的信心需从法制环境和其自身的诚信机制的建立入手。应该说现在会计师行业的生存环境并不轻松,可谓内忧外患,内有投资人对他们诚信的质疑,外有WTO之后的世界航母级的会计行的窥伺。注册会计师行业肯定也意识到了内外的压力,但是,如果继续因不规范而失去公信力的话,无异于自掘坟墓。因此,适应国际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要求,积极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以合伙制为主的改制,应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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