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商品交易行为要确认收入,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标准。会计上是怎样规定收入要素确认标准的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当一项销售行为发生时,如果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理所当然按照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否则就不应当确认收入。
而应税收入的确认标准与会计确认标准存在着明显差异,应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付出商品并已收取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据时,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由于企业采取的商品交接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不同,应税收入确认在时点上就不尽相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由于企业经营方式与生产周期的不同,在应税收入实现的时点上税法又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的应税收入确认时点。
当前,许多商品销售很难同时满足会计上销售收入确认的四项条件。根据相关准则及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设“发出商品”等科目来反映已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而对于“发出商品”,税法上理解为销售方将商品送给或提交给购货方,只要购货单位验收后,即使不立即结算货款,购货方应按收到的商品开具收货收据(根据企业购销业务程序及核算方式的不同,收到商品的凭证处理也有所不同),这种情况下表明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销货方已取得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权利,根据税法规定,应作为应税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甲公司将新研究的机电设备一套出售给乙公司,销售合同规定,该产品有2个月的试用期,如不满意凭发票退货。设备成本为1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20000元,增值税20400元,款已收。
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制度及准则规定,由于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仍在销售方,因此,应将已发出商品的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作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作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400
贷:应将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税务处理:就税法而言,商品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企业已获取价款,因此应确认商品的应税收入。在纳税调整上,笔者分两种情况进行讲解:①假设该项交易是在2004年9月1日发生的,如果在试用期满即11月30日乙方未退货,则甲公司可以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
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发出商品 100000.
由于企业当年已将发出商品确认为收入,所以不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单独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②假设该项发出商品的交易行为是在2004年12月1日发生的,那么企业在进行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表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120000-100000)。2005年1月31日,如果乙方未退货,则甲公司可以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同①。
另外,甲公司在进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