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种形式的准备金会使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有一定差异,下面,我们以存货跌价准备为例,分析说明准备金的所得税处理。(为方便起见,我们假设了一种产品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连续三年的变动情况。)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2月31日,A产品的账面成本为100万元,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0万元。2003年12月31日,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70万元。2004年1月6日,甲公司将A产品以70万元价格售出,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以上售价均不含增值税。
依据《准则》的规定,2002年12月31日,甲公司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20万元,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200000
《通知》规定不得税前扣除,2002年,甲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003年12月31日,A产品市场价格继续下跌。当年,甲公司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大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应补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通知》规定不得税前扣除,2003年,甲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004年1月6日产品销售时,甲公司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1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19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借:存货跌价准备300000
贷: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300000
按照《通知》规定,产品销售时不得结转存货跌价准备,2003年,甲公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综上所述,在存货价格持续下跌时,2002—2004年,甲公司共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200000-300000=0(元)。
假定上例中2003年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90万元,2004年1月6日,甲公司将A产品售出,售价为110万元,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以上售价不含增值税。
则2002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同上例。
2003年12月31日价格有所上升,依据《准则》的规定,2003年甲公司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小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应转回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
借: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贷: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按照《通知》规定,不得转回存货跌价准备冲减管理费用,2003年,甲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004年1月6日产品销售时,依据《准则》的规定,甲公司应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并且以余额冲减至零为限,账务处理为:
借: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贷: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按照《通知》规定,产品销售时不得结转存货跌价准备,2004年,甲公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综上所述,2002—2004年,甲公司共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00000-1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