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1、支票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2、支票使用中需注意问题:
(1)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印有“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合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应通知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入账,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为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后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