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购货企业在承付期内发现下列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注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协议,销货企业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购货企业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购销企业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绝付款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金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查验合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成立,同意拒付的,在“拒绝承付理由书”上签署意见,在第一联“拒绝承付理由书”加盖业务用公章作为回单(完全拒付)或支款通知(部分拒付)退给付款单位。同时将“拒绝承付理由书”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全部拒付)及拒付商品清单(部分拒付)等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收款单位。
按照规定,付款单位不得无理由拒付。对于购货企业提出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拒金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受理,并实行强制扣款,将款项划给收款单位,并对其处以2000至5000元罚款。
付款单位自提自运商品的,不得拒付,因为收款单位在自提自运商品时对商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已经当面验收。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承付理由书”后,如果是全部拒付的,由于没有引起其资金的增减变动,因而无须进行会计处理,只需将“拒绝承付理由书”妥善保管,并在“托收承付付款登记簿”中对拒付情况加以登记即可。如果在拒付时,收款单位发出的商品、物资已经收到,应在“代管物资登记簿”中对收到的物货进行详细登记。如果付款单位实行部分拒付,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承付理由书”,按照部分承付金额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物资采购
贷:银行存款
例:大圣公司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大明公司销售商品77000元,合同规定验货付款。大明公司验货后发现有其中3300O元商品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因而只承付44000元,其余部分予以拒付。大明出纳员填制一式四联“托收承付结算部分拒绝承付理由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拒付手续。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承付理由书”第一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物资采购38188.0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811.97
贷:银行存款44000
付款单位拒付后,对收到的收款单位发来的商品、物资应负责妥善保管,不能动用。银行如果发现付款单位动用收款单位的商品、物资,有权将款项从账户中转划给收款单位,并从承付期满之日起,扣计逾期付款滞纳金。
收款单位收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付款单位的拒付通知后,应认真对照合同条款,看对方提出的拒付理由能否成立,如属于对方无理拒付,可向开户银行重办托收,填写“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经济合同和有关证据,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付的,可以重办托收。如果是由于办理托收时所填写的付款单位地址、开户银行有误或者账号不符、单据不全等原因等被对方退回的,收款单位进行更正后,也可以向银行申请重办托收。如果是由于付款单位变更名称、账号等又不通知收款单位而影响结算的,其责任由付款单位负责。如果是由于银行工作上的差错造成付款单位拒付的,应由银行负责。如果确实是由于本单位发货错误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等造成对方拒付的,应及时与付款单位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办法。如果经过协商由付款方退回所购货物的,财务部门编制转账凭证,冲销退回货物已入账的销售收入,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收账款——××单位
同时对于已退回货物发运时和退回时所承担的运杂费等,也应编制记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贷:应收账款(发货时代垫)
银行存款(退货时应付)
如果经过协商,由收款单位给予付款单位一定的销售折扣,则可以重新办理托收承付手续,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如重新办理托收手续,可以冲减原有销售收入,按照新的托收凭证重新确立销售收入,也可以在原有销售收入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