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等机构,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上文所述的机构包括(下文统称上述机构):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
●举例说明:李四2008年5月份工资为4000元,因个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为2000元,所以李四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000=2000元。2000元的对应税率为10%,他应纳个税为2000×10%-25=175元。
如果他将1000元通过上述机构捐给灾区。,按照规定,这1000元可从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那么他仅仅需要为2000-1000=1000元纳税。
他最后应纳税税额为:1000×10%-25=75元。(25元为速算扣除数)
捐款之后,他从原来纳税175元降至75元。
如果李四通过上述机构捐款2000元,那么他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2000=0元,当月应纳税个人所得税额为0元。
关于个人捐赠中所得额30%扣除
除上述机构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举例说明: 李四2008年5月份工资为4000元,因个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为2000元,李四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000=2000元。2000元的对应税率为10%,他应纳税为2000×10%-25=175元。
如果他将1000元通过除上述机构外的其他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给灾区。,按照规定,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被扣除。他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2000×30%=1400元。
按照公式[应纳个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的一个数据),李四最后应纳税(2000-2000×30%)×10%-25=115元。
捐款之后,他从原来纳税175元降至115元。
关于个人公益性捐赠特别提醒
应取得捐赠票据作抵扣个税凭证:向上述单位捐赠时,取得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税的凭证。
单位汇总个人捐款应统一取得票据:目前,很多爱心人士已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率先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对此,可以暂时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此外,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由该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很多捐款者对所在单位能否真正为个人扣除表示担心,对此,捐款者可向单位财务人员反映,包括捐款后领取凭证的,可转交所在单位的财务人员并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