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已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在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范畴,企业发生的应付福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因此,企业从2007年不再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2007年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综合以上政策分析,如果2007年内资企业在损益中实际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未达计税工资总额的14%的,可及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申报扣除,以充分享受税前扣除的益处。如盈利甲企业,2007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计税工资总额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00万元,2006年末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20万元,该企业当年在损益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为80万元,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000万元的14%,即140万元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2007年末应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为20+140-100=60万元,因企业从2007年不再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以计税工资的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超过实际在损益中列支的部分,会计不进行核算处理,企业只作备查登记,供税务部门核查。甲企业原来以当年在损益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80万元计算税前扣除,现按140万元税前扣除,多计的税前扣除6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2007年还未结账的,调整当年相关会计凭证,调整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重新计算应交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8万元,贷“所得税”19.8万元;再将所得税科目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之后调整盈余公积,最后调整2007年度会计报表。)
2、2007年已结账,按调整事项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应付福利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系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属调整事项,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8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8万元;之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并调整盈余公积,最后调整2007年度会计报表。
3、2008年处理。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所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处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即,将进入当期损益中的职工福利费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如上述甲企业2007年末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6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2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1100万元,在计交企业所得税时,应以当年发生的120万元职工福利费,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60万元,再以60万元申报在税前扣除(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为1100×14%=1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