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有相应的规定,将委托贷款视为投资,要求专门设置“委托贷款”科目帐户,并在此科目下设置“本金”、“利息”、“减值准备”等明细科目。“委托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即为委托贷款的帐面价值。
委托贷款按期限计提应收利息,增加“委托贷款”科目的帐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计入损益。但是如果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到期未被收回的,应立即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其后,回收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首先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委托贷款已计的利息不计提坏帐准备。期末的时候,检查委托贷款本金的可收回性,如果委托贷款本金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本金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投资收益。
子公司在往现金池帐户中注入委托贷款资金的时候,首先应归还于先前尚未归还的委托贷款欠款。如果其所注入的资金超过所欠欠款的部分就被视为一笔新的委托贷款。分录: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子公司在向现金池中提取委托贷款资金的时候,首先提取的是前一笔已注入但尚未被收回的委托贷款。子公司第一笔提取的资金或提取的资金超过了先前注入的委托贷款尚未收回的资金余额时,就构成了一笔新的委托贷款。这时候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在现金池管理中,子公司在池内借入委托贷款资金需要支付利息,同样往现金池内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子公司也可以就所提供的资金收取利息。银行会按照每笔注入委托贷款资金的数额给委托贷款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帐户划拨利息。提取委托贷款和注入委托贷款所涉及到的利息会计分录正好相反。根据税法的规定,每笔注入、最终构成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与每笔提取并最终构成借入的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是不能相互抵消后纳税,也不能将此计入财务成本。
注入委托贷款所收取的利息收入,这笔利息收入不但要记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一起计算缴纳所得税,此外,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纳利息额5%的营业税,由银行代扣。还要缴纳营业税,银行可以为其代扣代缴营业税。如果企业专门计提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应交委托贷款营业税
贷:其他应付款
银行代扣时: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如果企业不计提,
由银行代扣,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应交委托贷款营业税
贷:委托贷款—利息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委托贷款必须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比例税,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可由集团企业直接缴纳,一般情况下,由银行进行代扣代缴的。
借:财务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银行在现金池业务中充当一个服务机构,银行会按照委托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照委托贷款的笔数收取手续费,由于现金池内的委托贷款是随借随还的,而且期限较短,因此这笔手续费一般不计入投资成本或投资收益,而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以上这些都是针对于集团企业内部各个成员公司进行现金池委托贷款业务时的会计处理,如果从集团帐户来看的话,其会计处理方式就比较简单。成员公司向现金池帐户中注入委托贷款资金的时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委托贷款——X公司”。成员公司提取委托贷款资金的时候,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就可以了。